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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等六部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2号),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培养支撑产业发展、改善民生、提升竞争力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与企业、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产学研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三条  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企业的共同责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组织协调、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教学、生产(运营)和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

 

第二章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责任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校企合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深入开展。应定期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督导,对校企合作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学校及个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编制部门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编制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职业教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有关职业教育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和指导。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准入制度,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培训、科技成果转化、定期考核评估等工作。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学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研发教学团队,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职业学校,在示范校、实习实训基地、特色品牌专业等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将企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职业学校兴办的生产性实训机构,在税务、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农业部门要鼓励农业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建立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谁筹集谁统筹使用”的原则,加强对财政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

(二)教师入企业实践培训;

(三)开展一线职工教育培训;

(四)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五)校企联合开展专业建设;

(六)资助职业学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七)对企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

(八)对与职业学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九)对职业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十)表彰、奖励其他在促进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等。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第三章  行业组织及企业责任

 

第七条  各行业组织可以牵头成立由有关职业学校和企业参加的行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把集团化办学作为创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职教集团的载体作用,以产业和专业为纽带,统筹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等资源,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就业指导等,实现专业与产业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探索引校进厂、引厂进校、前店后校等校企一体化的合作形式。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支持政策,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现代学徒制是产教融合的基本制度载体和有效实现形式,是实施国家技能战略的重要途径,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主导模式。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培训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招工,教师与师傅联合传授知识技能,工学交替、实岗育人,培养行业企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一种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把集团化办学作为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重要载体,积极探索“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

第九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有序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依法享有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包括设备),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学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为接收职业学校学生所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企业可以采取设立奖学金、冠名品牌班、订单式培养、现代学徒制试点,与职业学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者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校企合作。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与开展合作的职业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向合作的学校提供人才发展规划、用人需求信息,为人才培养提供岗位工作标准、职业培训要求等,参与职业学校技能专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等工作。可以选派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地提供实践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入企业实践。可以参与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从事实训基地的设计、论证,提供有关的技术支持。

企业接受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免收实习费并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校企合作协议,与职业学校共同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制定实习计划,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强化企业优秀文化与学校文化相融合,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习惯,帮助学生顺利实现从学校到企业的跨越。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为职业学校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捐助形式支持职业学校建设和发展,可在职业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研金、奖教金、创业就业基金等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研发机制。结合企业技术革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实际问题,校企共同申请科研立项,开展科研成果的转化研究,向行业推广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培训计划。企业可以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委托职业学校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所提取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第四章            职业学校责任

 

 第十八条  应主动与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行业参与、社会支持,企业和职业学校双主体育人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探索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推进招生招工一体化、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和标准、建设校企互聘共用的师资队伍、建立体现现代学徒制特点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应积极实行“双证书”(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教学中引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二十条  应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设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价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顶岗实习,实习成绩计入规定的学分;安排专任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 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并将实践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可以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继续教育。职业学校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此期间学生和教师获得的服务、咨询、技术转让等收入,依照相关规定合理分配。

第二十三条  应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并指派指导教师专门负责。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要求,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对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实践教师、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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