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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精神,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

(一)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未还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还款及贷款条件。允许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允许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总收入的60%。落实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开展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业务。

二、减轻购房居民税费负担

(三)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且该住房属于家庭(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四)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无籍房登记后首次转让的,计税起始时间以房屋入住时间为准。

(五)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2.55元每平方米降为2元每平方米,存量住房由现行5.1元每平方米降为4元每平方米。

三、盘活存量房屋市场

(六)加快无籍房屋确权。放宽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确权年限,将2009年年底以前主体资格消失的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以及2005年底前未登记的非住宅房屋,纳入无籍房处理范围,按现无籍房政策办理。

(七)加快推进城区已入住房屋初始登记工作,使购房者具备办理产权证和交易条件。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开发区责任分工,尽快完成2013年年底前已入住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初始登记。

(八)推进房改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未办理初始登记、放弃产权或无人管理的房屋可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房改政策代办房改业务。

(九)建设房地产网络公示平台。以市房地产信息网为依托,对已预售未出售的商品房,予以公示。

四、精减放宽有关业务办理程序和条件

(十)加快房屋灭籍办理。同一地块征收人持政府征收决定,可分栋或分片办理房屋灭籍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免收房屋灭籍交易手续费。

(十一)允许开发企业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后,项目用地可以按共用宗地办理分摊登记;规划竣工验收后项目用地内的临时建筑,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国土部门不再视为增加容积率,办理土地验收手续;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要件中,不再要求热源审批手续。

(十二)房地产新开工项目前期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分期缴纳制度。

(十三)可分期建设的项目,支持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栋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完成后可以分期按栋申请规划核实。规划为多用途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可按规划用途分别抵押。房屋登记可按规划用途分块登记。

(十四)加快房屋测绘进程。商品房预售阶段,开发项目经规划审批后,即可进行预售测绘;现售阶段,开发项目具备进户条件,即可进行现售测绘;将市房地产测绘中心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做为办理预售许可和房屋登记面积的确认依据。

(十五)未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应当自业主交存第一份维修资金之日起两年内或商品房销售总套数达90%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

五、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十六)建立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保障房屋租赁资金安全。制定《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屋租赁委托代理流程,规范房屋租赁代理行为;以房地产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搭建房屋租赁信息平台,提供信息服务,筹集保障房房源;加大低收入无房家庭租赁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其在市场中租赁房屋;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运行模式。

六、稳步推进棚改及征收安置工作

(十七)稳步推进棚改工作。以棚户区改造贷款为重点,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融资模式,破解棚改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对回迁住宅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征收补偿的,不再另行收取划拨价款,对配套公建部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十八)加大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以货币补偿款重新购买房屋的,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补偿且所购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置商品住宅后,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未购房被征收人的子女可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所在学区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十九)加快推进政府购置商品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工作。建立存量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给予被征收人价格优惠,组织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存量商品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更多使用国开行政策性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住宅安置用房,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免征契税;各级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先货币化安置再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置商品房的安置模式;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房的有效衔接,政府可直接购买或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做为公共租赁住房。

七、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二十)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为适应市场需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消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比例限制。

(二十一)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调整土地供应节奏,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限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除特殊区域外,不再安排新的征地报批;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区域,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对住房供应不足的区域,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量;引导支持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等产业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八、妥善解决历史问题,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二十二)完善配套土地政策和用地手续。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改变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的宗地用途,或整体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项目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

(二十三)积极推进已出让地块开发建设。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完成拆迁征收的原“毛地”挂牌项目,由市、区两级征收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征收工作,推进项目尽快建设;经市、区两级征收部门研究论证,不能继续征收的,由国土部门与项目单位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由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四)规划验收时,规划条件微调的(建筑面积3‰范围内),不再进行二次审批,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十五)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颁布前(201348日前)已出让的开发项目,规划验收时,各项规划指标均降低的,不再进行二次审批,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已出让的独立商业用地,依法调整规划容积率的,补缴土地出让金额按照协议出让土地规范执行;《通知》颁布后,已出让的开发项目,规划验收后,容积率降低、商住比例不发生改变或商业比例减少的,不再进行二次审批,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出让的独立商业用地,依法调整规划容积率的,补缴土地出让金额按照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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