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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 “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龙岩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上市(挂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从2015年起连续三年,全市每年计划新增上市企业1家、改制辅导10家、重点上市后备30家以上;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每年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家以上、全市每年培育新三板重点后备企业存量100家左右。

  二、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进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条件是:

  1.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成长性好。

  2.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3.存续满两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拟进入上市后备企业的,最近三年平均纳税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可以合并计算)。

  5.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申报程序: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县(市、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上市办举荐、市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三、完善服务机制,加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

   (一)成立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的规划以及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企业改制上市(挂牌)重大事宜。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直接融资摆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本着“一企一议”原则,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挂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要建立县处级领导挂钩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帮扶机制,明确挂钩工作职责,靠前服务,及时了解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碰到的各种具体问题。

  (三)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且符合规定的,发改、经信、规划、环保、人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限时办结,效能办和上市办全程跟踪。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中遇到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资产评估增值补税等问题,财政、国土、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及时解决,为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创造条件。 (四)加强企业上市(挂牌)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举办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培训班或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辅导和讲座,加强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境内外上市规则、企业上市融资等基本知识培训,增强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市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各项扶持措施。 四、实行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分类奖励


  (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的受理函后,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总额,分四个层次,由市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募集资金总额10亿人民币(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5亿(含)—10亿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2亿(含)—5亿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当年起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财力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全额奖励。兑现时间为企业上市交易后。

  5.本地企业收购或控股外地上市企业且将该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龙岩辖区的,以及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龙岩辖区的,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融资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由市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挂牌企业首次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实际投资我市资金总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2‰的标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进行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4.对拟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参照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融资政策执行。

  五、申报补助程序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完结阶段性工作后,向企业注册地上市办提出奖励申请,(1)涉及市级财政参与税收分成的企业,需将材料报送给市上市办,由市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将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2)对于市级财政未参与分成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上市办会同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由所在地财政兑现相关奖励资金,同时,需将下达奖励资金的文件抄送给市上市办。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各种补助,已明确由市财政奖励的资金外,其他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各级上市办负责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二)本意见实行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体制变更,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三)已经上市且获得奖励的企业转板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执行本扶持政策,但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环节不再重复补助。

  (四)对已按照本《意见》享受扶持政策的本地企业上市(挂牌)以及外地上市(挂牌)企业迁入本地后5年之内不得迁出本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因自身原因迁址本市外的,立即停止执行扶持政策,已享受扶持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退还。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以建设年度为基准,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中介机构(列入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事务所)或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企业上市(挂牌)后5年内的注册登记情况由工商部门负责查询;财政部门按审计结论和工商部门的查询情况给予考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将其获得的利益收回。

  (六)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挂牌)服务协议(合同)、确定服务关系后必须报市、县(市、区)上市办备案。

  (七)本意见由市发改委(上市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报市上市办备案。

  (八)本意见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9〕35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龙政综〔2010〕525号)、《龙岩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赴“新三板”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4〕239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商务局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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