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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

四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

序号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细化条件

自由裁量限度标准

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  逾期10日内未办登记备案的。

2、  逾期10天(不含)以上30天内不改正的

3、  逾期30天(不含)以上不改正的

4、  逾期10日内未办变更手续的

5、  逾期10天(不含)以上30天内不改正的

6、  逾期30天(不含)以上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以1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以1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附件:

(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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