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畜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
序号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细化条件 |
自由裁量限度标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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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畜禽的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
1、 对违反本条规定,首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2、 对违反本条规定,首次违法,涉案数量较大,积极配合案件处理的 3、 对违反本条规定,同一个行为两次以上违法,涉案数量较大、未造成后果的 4、对于违反本条规定,同一个行为两次以上违法,涉案数量大、影响重大的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3、对违反本条规定,同一个行为两次以上违法,涉案数量较大、未造成后果的。
4、对于违反本条规定,同一个行为两次以上违法,涉案数量大、影响重大的。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4倍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