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吉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
可同时适用不同级别处罚措施的案件。商务综合执法支队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一起案件出现多种违法情形,可同时适用不同级别的处罚措施时,由商务局法制机构召集案件审查委员会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适用何种级别的处罚措施。
第三条 案件审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如下:
(一)案件审查委员会由局班子成员、具体办案人员组成。
(二)根据涉案情况,可分别由分管副局长牵头讨论:
一万元(包括一万元以下的)至三万元的,由副局长牵头讨论,送局长审批。
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的,由分管副局长牵头讨论,送局长审批。
(三)研究程序。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法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集体研究后认为需要较重或较轻的处罚措施时,应由法制机构形成书面意见后交由办案人员具体办理;
第四条 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集体讨论过程和结果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五条 集体讨论小组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该一律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六条 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