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根据《四平市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由局法规部门受理我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
二、凡作出下列处罚决定之一的执法单位,均应上报备案:
1.凡对自然人处罚金额或没收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对法人处罚金额或没收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下的。
2.因违反商务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3.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
三、报送备案时限
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部门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法规部门。
四、报送备案的材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2.办理案件情况说明;
3.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材料;
4.当事人要求放弃申辩和听证的证明材料;
5.自由裁量的理由;
6.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备案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执法单位拒不按规定备案的,备案部门有权建议局党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七、备案部门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由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决定,有权下达行政或建议通知书。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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