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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源市伊通至开原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设 征收土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驻市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源市伊通至开原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辽源市伊通至开原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设

征收土地拆迁实施方案

 

为确保伊通至开原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坚持依法办事。市政府统一领导,事涉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实现依法有序征收土地拆迁。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完成征收土地拆迁任务。

2. 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3.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4. 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5. 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办法

(一)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实施辖区内和所属单位征收土地拆迁任务。

(二)实行征收土地拆迁任务、费用包保责任制。由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办公室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为依据,会同事涉县区及相关部门现场调查核量,依据国土勘测定界技术图、林业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农业部门鉴定评估结果确认工作任务、范围和数量,确定包保费用基数。因设计变更和设计中未包括的需增加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额度的,由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办公室协调项目办及设计、监理部门,并会同事涉县区指挥部共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纳入包保费用基数总额。按共同确认后的征收土地拆迁基数总金额提取10%,作为责任县区按时完成任务的奖励和征地拆迁办公经费。征收土地拆迁包保费用超支不补,节余部分可用于其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由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召开事涉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解决征收土地拆迁工作中疑难问题,并将会商结果报市政府。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征收土地拆迁、工程建设中的指挥协调工作,监督执行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重要问题。根据征收土地拆迁工作进度,向事涉县区拨付征收土地拆迁资金。

(二)事涉县区政府及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沿线涉及到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三电”迁改占地的征用),在时限内完成征收土地拆迁任务。

(三)沿线涉及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无偿划拨。房屋、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它建筑物的拆迁,均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负责拆迁,自行安置,不予补偿。电力、通讯和广电设施的迁改,给予适当补偿。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相应的职能任务,实行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审批办理责任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的审批手续均由所涉部门负责办理。市及市以下的审批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向省报批的事项,责任单位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尽快办结。涉及项目立项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项目规划设计、房屋拆迁评估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市住建局负责;涉及公用设施的拆迁由市公用局负责;涉及土地征收的规划评估、预审、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审核装件报批、拆迁农户异地建房宅基地审批、用地执法等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涉及征用林地的规划勘察、使用林地可研、林地征用审批、林木砍伐等由市林业局负责;涉及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农作物及经济作物的鉴定评估由市农委负责;工程建设环评、环保验收由市环保局负责;工程建设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由市文广新局负责;工程建设涉及河道占用、水利设施迁移、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由市水利局负责;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等税费返还由市地税局负责;电力、通讯和广电设施迁改由产权单位负责;征收土地拆迁的基础材料等前期工作准备,调度、协调、检查、指导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和报告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维护征收土地拆迁、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由市、县区公安局负责;执行政策规定、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的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局负责;群众的上访接访工作,协调处理涉访相关问题等由市、县区信访局和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急事即办、特事特办,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大力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工程建设期间,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监察局要全程跟踪督查、检查,安排专职联系人,并将结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内容。

四、相关政策规定

(一)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附加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属地征收,由施工企业直接向施工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由同级财政按即得收入返还,作为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拆迁农户异地建房免收耕地占用税。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及市以下的一律免缴,须向省及省以上缴纳的,由责任单位和部门负责协调,按低限缴纳或缓缴。涉及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的,优先办理各种手续。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房照只收工本费。

五、补偿安置办法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土地性质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集体土地征收土地拆迁补偿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事涉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偿细则。

(一)征收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补偿。

1. 国有土地。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

(2)民营、私营企业等依法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扣除使用期限进行合理补偿。

2. 集体土地。

按照《条例》和《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3. 林地。

(1)国有林地只补偿安罝补助费,林木补偿费。

(2)集体林地、个人承包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按县区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拆迁地上物补偿。

1.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执行《办法》相关规定。

2. 集体土地地上物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房屋、地上物及构筑物拆迁执行《通知》相关规定,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1)有证照的居住房屋给予补偿,无照房屋按仓房标准补偿。对临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对无照房屋,确现已居住、属唯一住宅并有乡、村证明可按有照房屋补偿(温室、大棚操作间,看护房除外)。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每平方米评估价格上浮20%的标准给予奖励。搬迁、误工费及租房费每户补助1 800元;换装照明电设施费用每户补助3 000元;符合解决新建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宅基地的,宅基地补助每户8 000元。

(3)征收农业户有照住房和虽无照确为实际居住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由事涉县区政府负责,乡镇、村具体解决落实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只负责新建房屋宅基地安置费。根据有关政策,工业户房屋搬迁不予解决宅基地,按原居住地征用宅基地标准折现补偿。农业户房屋搬迁不重新建房也可按工业户标准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工商执照在有效期内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活动,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15%、10%给予补助。

(四)拆迁范围:高速公路占地线外2米。

六、组织领导

由辽源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全面组织协调征收土地拆迁和工程建设。

各事涉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做好征收土地拆迁和工程建设具体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任务,明确责任。要自上而下签订包保责任书,层层落实。

(二)周密安排,细致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执行,细化工作流程,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三)加强督查,兑现奖惩。征收土地拆迁过程中,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监察局定期检查征收土地拆迁进度,通报情况。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引导。要做好群众工作,宣传政策,稳定情绪,化解矛盾,取得群众理解与支持。

(五)严肃纪律,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政策标准执行,杜绝违规实施征收土地拆迁。从严查处征收土地拆迁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六)加强监管,专款专用。各县区公(铁)路建设指挥部要设立专门账户,专人专职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及时开展业务指导,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七)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立卷工作。此项工作结束后,统一报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整理汇总。


(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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