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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辽源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辽府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主要是利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部门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作用,遵循“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的原则,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联合办理流程,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并联审批,实行投资建设项目领办、代办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环节,缩短时限,降低成本,强化监督约束,提高审批效率。

二、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职责。

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考核和联合踏勘;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一窗受理,一窗发证,一次告知项目并联审批的申请条件,对项目办理的环节、时限等进行跟踪监管,对涉及的并联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二)牵头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阶段牵头部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用地及规划设计阶段牵头部门;市住建局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公示、告知审批项目的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及时总结反馈审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本方案的实施细则,调整内部审批流程、机构和人员,落实责任;要将本部门审批流程和相关材料送至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提供给建设单位。

三、工作机制

(一)一次告知。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按照审批部门提供的办事依据、流程、申请材料、时限等告知材料,对具体项目提供一次性综合告知服务,分审批阶段再提供各个阶段行政审批的一次性告知服务。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审批服务窗口配合做好首问告知和引导服务。

(二)一窗受理。

    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式受理,对部门间互为前置的申请材料或其他非必要性材料,先受理后补齐。项目申请单位可分审批阶段提交申报材料;其他参与并联审批的服务窗口原则上不再自行受理项目申请。

(三)分送审查。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申请人申报资料后,会同牵头部门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据项目审批权限,通过并联审批系统传递,及时、准确送达相应的中心各审批服务窗口,各审批服务窗口及时做好资料交接工作,对需要补正材料的项目,在材料交接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不需补正。

  (四)并联审批。

  实行容缺预审制,即同阶段某一审批事项审批结果作为另一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时,申请人可暂不提交,审批部门应先行受理,提前开展基础审查工作,并通过综合窗口获取前置部门批复文件,限时审批;对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项目,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实行现场勘查“一车制”,部门不再分头多次进行;项目具备审图条件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集中审图;审批事项需转报审批的,综合窗口在规定时限内转报;实行联合审批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

(五)限时办结。

  办件时限指审批部门接到抄告之日起(或确认材料不需补正)到将审批结果送达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时间。有容缺预审的,待材料补齐后再出具审批结果;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材料的,部门应在不超过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外补齐材料的,在补齐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有需补正的,办理时限暂停,补正材料合格后重新计时。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转报工作,并及时将审批决定和证件送达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于重点项目和灾后重建等特殊项目要遵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行优先办理和加快办理。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告知项目申请人延期办理。

(六)跟踪服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按审批流程通过抽查回访等方式对项目办理进行全程跟踪,对重点项目建立全程跟踪档案。

(七)一表制收费。

  通过“一表制”方式告知项目的行政审批所涉费用,涉及减免费用的项目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根据审批部门提供的减免依据,配合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八)一窗发证。

  部门办结后及时将审批决定和证件送达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对容缺预审的项目,由综合窗口及时将材料补交给相关部门。

四、工作流程

  (一)联合踏勘(初审)集中告知辅导阶段(8个工作日)。

  1. 责任单位。

牵头部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市公用局以及供电、供排水、燃气公司等。

  2. 办理事项。

(1)市发展和改革委:企业备案项目办理备案手续(1个工作日内),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办理立项手续(8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2)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告知项目初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个工作日内);

(3)市国土资源局:告知辅导办理《地质灾害报告和压覆证明》(5个工作日内);

(4)市环保局:告知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个工作日内);

(5)市气象局:告知建设单位预防气象灾害相关事宜(2个工作日内);

(6)市公安消防支队:告知建设单位编制消防设计(2个工作日内);

(7)市水利局:告知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2个工作日内);

(8)市地震局:告知建设单位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个工作日内);

(9)根据项目情况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3. 办理要求。

(1)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审查项目申请文件和公司注册等情况后,出具前期工作确认函;

(2)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一次踏勘制度集中初审并踏勘现场(5个工作日内);

(3)集中初审踏勘结束后,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向建设单位提供踏勘(初审)的书面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在备案、审批、核准阶段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和要求;

(4)集中初审踏勘阶段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报告书等所需时间另计)。

  (二)审批、核准(备案)阶段(15个工作日)。

1. 责任单位。

主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国网辽源供电公司等。

  2. 办理事项。

(1)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含境外、外商)、审批(8个工作日内);

(2)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方案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出具规划条件(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规委会审定的时间另计);

(3)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7个工作日内);

(4)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15个工作日内);

(5)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15个工作日内);

(6)市气象局:预防气象灾害核准(5个工作日内);

(7)市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许可(3个工作日内);

(8)市地震局: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影响地震观测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5个工作日内);

(9)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5个工作日内);

(10)市文广新局: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施工审批(2个工作日内);

(11)国网辽源供电公司:供电方案答复(10个工作日内);

(12)根据项目情况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3. 办理要求。

(1)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通知相关窗口同时办理,实施联合审批;

(2)本阶段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及时通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局等相关窗口;

(3)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窗口要限时完成审批工作,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环保等需要组织论证、评审的部门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启动论证、评审工作;

(4)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原则上应在受理建设单位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用地及规划设计阶段(20个工作日)。

1. 责任单位。

主办部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公用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国网辽源供电公司等。

2. 办理事项。

(1)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8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评审时间);

(2)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10个工作日内);

(3)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证(10个工作日内);

(4)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10个工作日内,规划审图时间另计);

(5)市水利局:取水许可(13个工作日内);

(6)市公用局:城市林政审批(10个工作日内);

(7)市住建局:办理施工图审查文件备案(10个工作日内);

(8)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14个工作日内);

(9)市人防办: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审核、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纸审查(20日内,技术论证时限另计);

(10)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15个工作日内);

(11)市安监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内);

(12)国网辽源供电公司:电气工程设计认可(15个工作日内);

(13)根据项目情况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3. 办理要求。

(1)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局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通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同时办理,实行资料共享、联合审批;

(2)本阶段全部事项办结后,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局窗口通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等相关窗口;

(3)用地规划设计阶段原则上应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招拍挂、规划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及上报市规委会审定的时间另计)。

  (四)施工许可阶段(10个工作日)。

1. 责任单位。

主办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市财政局。

  2. 办理事项。

(1)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验线(3个工作日内);

(2)市公用局: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5个工作日内);

(3)市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安全条件审查备案(5个工作日内);

(4)市财政局:“一表制”收取相关费用(3个工作日内);

(5)市住建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内);

(6)根据项目情况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3. 办理要求。

(1)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通知规划完成验线,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窗口同时办理,实行资料共享、联合审批;

(2)建设项目应完成工程安全条件审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4)施工许可阶段原则上应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竣工验收阶段(15个工作日)。

1. 责任单位。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国网辽源供电公司等。

2. 办理事项。

(1)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

(2)市公用局:市政工程验收(15个工作日内);园林绿化工程验收(15个工作日内);

(3)市住建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5个工作日内);建筑面积测绘、综合验收(15个工作日内),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5个工作日内);

(4)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内);

(5)市人防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5个工作日内);

(6)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内);

(7)市环保局:建设项目试生产环保设施运行的批准(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中有试生产要求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5个工作日内);

(8)国网辽源供电公司:电气工程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内);

(9)根据项目情况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3. 办理要求。

(1)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报及有关材料,在受理申报的3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窗口集中赴建筑工地进行现场踏勘,开展综合验收工作;

(2)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窗口对照各自验收要求,及时提出对现场踏勘的书面意见,统一提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反馈建设单位,确需建设单位整改的,在意见中明确整改要求,并在办理期限内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完成;

(3)凡需转报省级部门进行建筑工程验收的,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转报,并协助省级部门在办理时限内完成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

(4)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单项验收一律实行联合办理、同步开展、限时办结,所有的单项验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再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汇总并提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备案,单项、综合验收总办理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综合验收公示时间另计)。

    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申请表及审批流程图详见辽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

(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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