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决定》(甘政发〔2011〕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下列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氧乐果、灭多威、硫丹、溴止甲烷、氟虫腈。
二、实施农药经营品种登记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者必须严把进货关口,对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负责。凡进入金昌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农药产品,其经营者须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产品不准经营。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购销台账,详细登记农药来源去向,实现购销可追溯。经营人员在销售农药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购买者农药的安全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
三、严格规范使用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用量、时间、方法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农药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增加使用数量和次数。
四、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使用农药行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环境污染的,由质监、工商、农牧、公安、环保、食药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并依据各自职责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告所列农药品种,随农业部公告更新,不再另行通知。
投诉举报电话:0935-8235915、18109458256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