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松原市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3日制定了《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7〕18号)。该文件自正式发布后,在当时对我市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实施,该暂行规定已不能再适应财政支出管理的需要。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第201号)第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为两年”,该文件于2009年4月3日有效期已满,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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