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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吉政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疏堵结合。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2.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4.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5.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明确政府性债务性质及其使用范围

  ()政府性债务。根据政府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同,将“政府性债务”划分为三类。

  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部门和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

  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3.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即公益性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三、建立政府性债务计划编制制度和举债核准程序

      ()编制年度债务收支计划。本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级财力和债务风险程度,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全面反映上年年末债务余额、可用债务资金余额、当年续建新建项目举债额度、债务支出用途、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及偿债资金来源等。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逐步将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规范债务举借程序。举借债务的部门、单位在已批复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内,举借政府性债务时需经本级财政部门核准,重大举债事项应报州政府和州人大审批。本级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计划要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除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计划以外,其他部门和单位融资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和单位债务风险预警监测指标情况,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

      ()坚决制止违规担保行为。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对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采取委托代建或回购(BT)项目,要上报省政府审批。要切实规范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和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管理

      ()确保债务资金合理使用。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举债主体)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债务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债务资金使用情况,严防债务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提高债务资金管理水平,减少债务资金闲置,节约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债务资金管理监督。举债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等。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实施的项目应按时开工建设,并在计划期内竣工交付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债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强化融资平台公司财务管理。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录管理,本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登记备案。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财务监管,监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管理,督促平台公司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奖罚措施,及时监测平台公司债务变动和资产负债状况。

      ()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财政部门要按政府性债务规模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地方政府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用偿债准备金垫付的还款资金要定期收回,并根据债务规模适时调整偿债准备金额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偿债准备金。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融资成本控制

      ()严格限定融资成本。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建设项目,融资利率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对上浮比例超出贷款基准利率30%的融资计划,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准。

      ()审慎选择融资方式。要审慎选择融资租赁、中期票据等融资方式,严格禁止使用信托等理财产品融资方式。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六、加强预警体系建设和债务规模控制

      ()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按照客观、全面、科学的原则建立债务预警监测指标体系,通过划分指标区域,客观反映本级政府债务规模、偿债能力等状况,发挥风险提示和预警功能,实现债务风险预警的动态变化监测。

      ()建立债务规模控制制度。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预警指标,实时监测本级政府性债务动态变化情况,定期评定和发布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状况,适时予以通报,对超出债务风险预警区域的进行风险提示;对高风险,原则上不核准新增债务规模,并要求及时调整债务收支计划。

    七、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加大债务清理偿还力度。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举债主体要对现有存量债务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清理政府部门违规担保取得的债务和不应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明确界定必须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超出债务风险警戒线的,要及时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债务风险。

      ()建立置换融资成本较高项目机制。举债主体要按项目类别、融资渠道、融资成本、还款计划和方式等,逐项梳理分析已形成的债务。对采取回购(BT)等或其他变相回购方式,以及通过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通过压缩新上项目,调整在建项目融资方式等,置换融资成本较高项目,并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动用偿债准备金、安排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等方式,逐步进行回购或提前还款。

    八、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绩效考核

  ()明确债务监督管理责任。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债务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债务计划、融资方式及成本、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

  ()建立领导政绩考核制度。将政府性债务作为本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加强政府性债务状况的考核,把政府性债务负债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对任期内举债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

   

  附件:延边州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516

  附件

  延边州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李景浩   州政府州长

      副组长:于晓峰   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员:金润权   州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州发改委主任

              金奉基   州财政局局长

              赵渭济   州审计局局长

              刘建华   州人民银行行长

              崔健勇   州银监局局长

              付黎明   州财政局副局长

    延边州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付黎明兼任。

(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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