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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家库
  2.4 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报预警系统
  3.2 信息采集
  3.3 预警发布
  3.4 预防控制
  4 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
  4.2 二级应急响应
  4.3 三级应急响应
  4.4 四级应急响应
  4.5 信息报送
  4.6 灾情发布
  4.7 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灾情评估
  5.3 协调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信息保障
  6.4 职责保障
  6.5 宣传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生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低温冻害、大风、沙尘暴、冰雹、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和农作物病虫害引发的农业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1.2.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1.2.3坚持依靠科技、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规范、果断处置。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和《武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低温冻害、大风、沙尘暴、冰雹、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和农作物病虫害引发的农业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5灾害分级
  各类突发农业重大灾害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机构组成。成立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市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市供销社、市环保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场所设置。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农业灾害时,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政府四楼,在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市突发农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农业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农牧局,并由其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农牧局下设办公室,由市农牧局分管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气象局等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3专家库
根据实际需要从有关部门、单位聘请专家,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4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4.1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执行上级关于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工作的指令;召开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农业灾害应急处理工作重大事宜,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和解除市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县区政府做好突发农业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工作情况;协调涉及其他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
  2.4.2市农牧局:负责制定落实农业抗灾救灾技术措施,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报结果,科学组织统防统治,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2.4.3市发改委:负责争取落实农业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2.4.4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救灾资金,并监督管理救灾资金的使用,确保救灾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
  2.4.5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农业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和缺粮户的口粮。
  2.4.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灾区道路,确保灾区道路畅通,保证救灾物资及时运往受灾地区。
  2.4.7市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情、汛情信息,维修农业受灾地区水利设施,负责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2.4.8市林业局:负责落实林业防灾救灾措施,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和灾区林木病虫害防治。
  2.4.9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防御农业灾害提供气象服务建议、提出防灾抗灾预防措施。
  2.4.10市扶贫办:负责协调解决受灾贫困地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扶贫项目。
  2.4.11市农机局:负责抗灾救灾及灾害恢复生产所需农业机械的组织调运、供应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发放。
  2.4.12市环保局:负责灾区土壤、水域等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与保护,确保受灾地区灾后生态环境不被污染。
  2.4.13市供销社:负责受灾地区恢复生产所需化肥、农膜、农药及药械等农资的贮备、调运和供应。
  2.4.14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突发农业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应急协调、管理;及时收集、掌握和报告突发农业灾害的预测预报信息;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安排专人值班,及时收集、核查和整理突发农业灾害发生范围、严重程度、损失状况和应急工作准备、进展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督促检查各项抗灾救灾措施的落实;指导各县区制订和实施应急预案。
  3 预防与预警
  3.1预报预警系统
  依托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信息系统、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应急信息系统、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抗旱防汛信息系统、市农技中心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信息及病虫情报系统、甘肃省农情调度系统、中国移动通信农政通信息系统,以及市、县区农业重大灾害发生情况的传真、电报、报告等,建立全市农业突发灾害预报预警系统。
  3.2信息采集
  3.2.1采集途径。市农牧局与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进行会商;市农牧局与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间的农业信息网络系统。
  3.2.2采集内容。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象因子,水情、汛情等资料;农业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越冬和越夏情况、预测预报结果、发生流行趋势、发生危害面积、损失程度和防治措施;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畜禽缺草料情况,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预警发布
  3.3.1预警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农业灾害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农业灾害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重大)、Ⅱ级预警(重大)、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3.3预警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防汛抗洪预警信息,由水务部门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警信息,由植保部门发布。
  3.4预防控制
  3.4.1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有关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4.2工程准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等的加固和防护。水务部门要做好相关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4.3预案准备。根据突发农业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明确防御重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灾措施。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行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4.4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农膜、农药、饲草料等救灾物资。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3.4.5适时防控。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或防汛抗洪预警信息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牧民因地制宜采取防护措施。接到病虫害情报后,及时组织机防队和农民对农作物病虫害开展适期防治。
  4 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4.1一级应急响应
  4.1.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农作物产量损失10%以上的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
  (2)畜牧业预计因灾损失5000万元以上。
  (3)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一级响应行动
  (1)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报请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2)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应急救灾工作,下派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同时将灾情上报省政府、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及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3)请求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在省上工作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达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5)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向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市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申请国家、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7)监督市、县区农业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2二级应急响应
  4.2.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5~20%。
  (2)畜牧业预计因灾损失3000万元~5000万元。
  (3)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二级响应行动
  (1)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报请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2)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应急救灾工作,下派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同时将灾情上报省政府、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及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3)请求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在省上工作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达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5)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向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市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申请国家、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7)监督市、县区农业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3三级应急响应
  4.3.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0~15%或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30%以上。
  (2)畜牧业预计因灾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
  (3)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5~35%。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三级响应行动
  (1)召开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报请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安排部署应急救灾工作,并向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市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农牧厅申请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4四级应急响应
  4.4.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
  (2)畜牧业预计因灾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
  (3)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以下。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4.2四级响应行动
  (1)受灾县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受灾县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加强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3)县区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农业部门申请农业救灾补助资金。
  4.5信息报送
  4.5.1突发农业灾害信息报送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突发农业灾害发生后,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5.2Ⅳ级及以上突发农业灾害发生后,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市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2小时内上报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Ⅰ级突发农业灾害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各县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个别突发农业灾害信息,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信息的,应在发生2小时内先行预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核查,续报有关情况。
  4.5.3一般性农业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4.6灾情发布
  突发农业灾害信息由市、县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4.7应急解除
  当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加强受灾牲畜和渔场管理。
  5.2灾情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农业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
  5.3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农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
  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帮助解决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贷款。
  协助保险企业和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的保险赔付工作。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农业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物资保障
  市、县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以备救灾应急。市、县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市、县两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Ⅲ级、Ⅳ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6.3信息保障
  市、县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职责保障
  市、县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6.5宣传保障
  市、县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农业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7.1.2本预案中突发农业灾害,是指突发性低温冻害、大风、沙尘暴、冰雹、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小麦吸浆虫、小麦条锈病、粘虫、棉铃虫、马铃薯晚疫病、蝗虫、农田鼠害、草地螟、苹果蠹蛾等)等危害农业生产的突发性生物灾害。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武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武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我省区域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多发态势。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发生。
  (5)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省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牧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潜伏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4个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潜伏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4个县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农牧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在本行政区域内1个县区发生疫情。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内暴发流行。
  (3)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农牧局可结合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市政府和省农牧厅备案,并抄送县区人民政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甘肃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防制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疫情处理工作;提出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审定各项工作预案,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分析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牧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等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市商务局负责牲畜定点屠宰的管理,配合农牧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市林业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重大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酒店、宾馆等餐饮服务单位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负责市级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防制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政府四楼,在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市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畜牧兽医局,并由其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市农牧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小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见下附表1)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武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畜牧兽医局和县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兽医主管部门;
  c.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确认后,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属人畜共患病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区,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时,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牧局要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市、县区级人民政府
  a.在国务院或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或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按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主管部门
  a.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a.按规定实施封锁、隔离,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张贴封锁令;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易感动物出入疫区,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b.组织人员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批准后,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c.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及其产品、垫料等销毁环节进行监督。
  d.对疫点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包装物、污水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
  4.2.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县区农牧(畜牧兽医)局要根据情况及时向县区政府提出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农牧局
  市农牧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县区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市内有关县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分别由农业部、省农牧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牧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牧、卫生、公安、工商、财政、交通、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农牧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及时补充更新。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属地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同时要加强对防制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武威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和演练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农牧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县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农牧局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要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牧局牵头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区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牧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牧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武威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预警和预防报告机制
  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3.2报告制度
  3.3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火灾响应级别
  4.2响应程序及等级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通讯与信息保障
  4.5前线指挥
  4.6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新闻报道
  4.9气象服务
  4.10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5.2资金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火灾调查和总结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表彰和奖励
  7.3制定与解释
  7.4实施与生效
  8附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武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部、甘肃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有关要求。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灾后草原恢复。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群众科学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
  1.4.2 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达到信息畅通、快速反应的目的。
  1.4.3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实行各县(区)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武威市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市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处、武威军分区、武警武威支队、农垦武威办事处、市农业执法支队等单位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分管草原防火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当发生Ⅰ级(特大)、Ⅱ级(重大)草原火灾时,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政府四楼,在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较重) 草原火灾时,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农牧局,并由其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草原防火指挥部。
  2.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领导、组织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安排部署草原防火措施,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二)发布草原火警预警信息,决定启动和停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的物资调配、交通运输、经费保障等事项。
  (三)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牧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储备企业生产应急物资,协调通讯畅通,保障扑火所需紧急物资铁路运输。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火案侦破、火灾扑救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灾区农牧民生活救济工作,协助审定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灾区道路,确保道路畅通,为保证扑火物资及时、快捷运往受灾地区。
  市水务局负责维修受灾地区水利设施,发布水情信息,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市林业局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做好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火灾扑救中的伤员救治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区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扑火物资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草原火灾的动态遥感监测,提供火情资料及灾区气象资料,协助农牧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动态分析。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确保扑火工作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的通信畅通。
  武威军分区、武警武威支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队伍和民兵,配合和参加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农垦武威办事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市农业执法支队负责草原火灾扑救技术指导工作;负责草原火情调查监测预警,提出对应的火灾预防和扑救意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牧民开展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2.4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召开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了解和督导受灾县区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指导草原防火工作和灾后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推广科学合理的草原利用与保护技术;提出草原火灾救灾资金的分配建议,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全市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查处草原火案;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预警和预防报告机制
  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甘肃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监测信息和市、县区等值班报告,如需飞机监测火场,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协商驻地空军支援。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通过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火情易发区域实施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动态,一旦发现重要情况,可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进入防火期(10月1日—次年5月31日),各级草原监理机构、重点草原区乡镇政府要设立草原防火值班室,要加强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
  3.2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草原防火机构、草原主管部门或政府报告。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迅速、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草原防火值班室负责接收地方和相关部门火情报告和卫星监测的火点信息,及时通知火点所在地草原监理机构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反馈信息。草原防火值班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必要时向本级政府、指挥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区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省指挥部。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设立草原防火隔离带。各县区要结合草原奖补政策,充分发挥草原防护员的作用,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3.2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四级预警标准,即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Ⅳ级(一般)草原火灾。
  3.4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区要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确保草原防火指挥协调有力、信息传递高效。
  4应急响应
  4.1火灾响应级别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个级别。
  4.1.1 Ⅰ级(特别重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4.1.2 Ⅱ级(重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我市与邻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6)距我市交界5公里以内的市外草原火延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市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
  4.1.3 Ⅲ级(较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我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6)市外草原火距我市交界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市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2)周边市区草原火灾对我市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4.1.4 Ⅳ级(一般):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响应程序及等级
  4.2.1当突发草原火灾时,所在地县区政府要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达到Ⅳ级(一般)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达到Ⅲ级(较重)及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市指挥部启动预警并向市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情况,市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省指挥部报告情况。
  4.2.2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区)指挥部办公室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火灾报告后,认为需要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时,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包括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火灾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装备与队伍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2)对扑救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并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当地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建议,批准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4)根据火情,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对Ⅲ级以上(含Ⅲ级)草原火灾,市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必须赶赴火场,协助组织和督促当地做好扑火救灾工作。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扑救工作均由火灾发生的县区政府负总责。
  4.2.3重点牧区县政府应成立专业扑火队伍。扑火队伍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辅,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市和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地就近调动。
  (1)第一梯队为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和干部职工、广大农牧民群众;
  (2)第二梯队为武警部队;
  (3)第三梯队为人民解放军。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接到火灾报告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情起草《重要草原火灾摘报》,并由指挥部正、副总指挥签发后,报市政府和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并通报草原火灾应急成员单位。
  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市林业部门;我市与邻市(州)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邻市(州)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本预案启动后,如事态继续扩大,难以控制,市指挥部应迅速报请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启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4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和市、县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信息渠道畅通,达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必要时,设立草原防火指挥专线电话。
  4.5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市及县区政府组建。
  4.6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区政府负责。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救护医疗工作。根据“分级救治”原则,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区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
  4.8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指挥部决定。
  4.9气象服务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实施卫星动态监测预报火场火情状况,并将火场气象卫星资料通过微机等各种渠道及时传递。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并根据需要由市人工增雨办公室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10应急结束
  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突发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市指挥部和市政府,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5 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和重点草原区乡镇要建立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各县区应当建立草原防火物资站,并充实物资储备。
  5.2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火灾发生后,根据灾情程度,市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农牧厅申请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
  5.3技术保障
  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负责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在防火期内,市、县区电视台气象预报中应加入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经常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由市、县区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6.2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案查处由市、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火灾结束后,由市、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本预案及时修订与更新。
  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域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市农牧局备案。
  7.2表彰和奖励
  火灾扑灭后,市政府对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褒扬。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7.4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报签单
  8.2武威市草原防火市县区联系人情况表
  8.1-1 Ⅰ、Ⅱ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报签单
  指挥部总指挥(副市长)批示:
  (火灾处置建议)
  (附火情摘要)



武威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3.2信息采集内容
  3.3报告制度
  3.4预警标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Ⅰ级应急响应
  4.1.2 Ⅱ级应急响应
  4.1.3 Ⅲ级应急响应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基本响应程序
  4.4新闻报道
  4.5应急结束 
  5应急防治措施
  5.1虫灾预防措施
  5.2应急防治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治安保障
  6.3物资保障
  6.4经费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制定与解释
  7.3实施与生效
  8 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准确、迅速、有序地组织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稳定,保护草原资源,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以及《武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各项工作;坚持早发现、早处置、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预测预报工作,增强草原虫灾防治快速反应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苦豆夜蛾等突发性草原害虫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防治。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武威市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上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和安排部署;指导和组织各县区的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统一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制定并审定草原虫灾防治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协调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经费;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市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草原虫灾防治的有关工作;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当发生Ⅰ级(特大)草原虫灾时,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政府四楼,在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较大)草原虫灾时,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农牧局,并由其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市农牧局局长担任,负责对草原虫灾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草原虫灾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农垦武威办事处、市畜牧兽医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农牧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制定草原虫灾防治政策,部署防治工作,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草原虫灾防治所需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为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受灾地区提供便利条件。
  市林业局负责监视林区的虫灾动态,防止草原虫灾向林区蔓延。协助农牧部门开展林草交错带的虫害防治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草原灾区人员及防治工作人员疾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虫灾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农垦武威办事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及驻地的草原虫灾防治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草原虫情调查监测、预警工作,提出对应的虫灾防治意见;储备急需物资,安排草原虫灾防治的具体工作;组建应急处理专家组,开展损失评估,负责灾后草原保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负责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2.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是市应急指挥部处置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核查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上报的草原虫灾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并定期不定期报告市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和灾后草原生态建设工作;负责提出分配草原虫灾救灾资金建议,开展草原虫灾防治设施建设;督导受灾县区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措施。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各重点区域监测网络、全市农业信息网络、各县区重大灾害发生情况的传真、电报、报告等。市畜牧兽医局和各县区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通过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害易发区域实施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动态,一旦发现重要情况,可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县区草原虫灾防治主管部门。
  3.2信息采集内容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要经常性收集相关信息,主要采集内容包括辖区内的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和水情、汛情等资料;虫灾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草原受灾、成灾面积;主要病虫害的越冬和越夏情况、预测预报结果、发生流行趋势、向农田蔓延情况、发生危害面积、损失程度和防治措施;周边地区虫情发生情况;牧草、畜禽损失程度,家畜缺草料情况,牧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 报告制度
  突发草原虫灾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虫情;其他负责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发现突发草原虫灾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报告。县区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确定草原虫灾发生等级。认定为二级以上(包括二级)草原虫灾,县区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至市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市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在12小时内报至省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县区、市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同时报所在地草原虫灾防治主管部门,草原虫灾防治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认定为二级以下的草原虫灾,县区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和草原虫灾防治主管部门;市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在24小时内报告草原虫灾防治主管部门,草原虫灾防治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草原虫灾灾情报告内容包括:草原害虫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危害及严重危害面积,以及对蔓延趋势的估计,防治力量及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等。
  3.4预警标准
  根据上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Ⅲ)、重大(Ⅱ)和特大(Ⅰ)三级预警,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应急预警标准如下: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市内15%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300万亩以上连片草原受灾;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Ⅰ级灾害的;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市内5%以上、15%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1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Ⅱ级灾害的;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市内2%以上、5%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50万亩以上、1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Ⅲ级灾害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草原虫灾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按照Ⅰ(特大)、Ⅱ(重大) 和Ⅲ(一般)分三级启动应急响应。
  4.1.1 Ⅰ级应急响应
  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救灾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
  (2)向市政府、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3)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救灾意见,及时下达市级救灾资金。同时,市财政局、市农牧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申请国家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5)调剂、调运所需救灾物资,监督县区草原主管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1.2 Ⅱ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
  (1)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 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草原畜牧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达市级救灾补助资金,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草原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1.3 Ⅲ级应急响应
  (1)受灾县区政府立即召开县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县区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调剂、调运救灾设备、农药等。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草原虫灾灾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常规信息采取逐级报告制,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现场随时随地报告制。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县区突发草原虫灾,如涉及或影响到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地区,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如有可能影响到区域外,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 发现突发草原虫灾征兆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向当地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县区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接到报告,调查确定草原虫灾发生等级后,应当在不同虫灾等级报送时间内报至市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市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报送至市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同时报送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县区、市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同时报所在地草原虫灾防治主管部门,草原虫灾防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3.2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3.3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现场管理、社会动员等工作均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乡镇政府负总责。
  4.3.4突发事件处置队伍调遣,本着以地方草原技术工作人员为主,必要时商请武警、驻地部队就近支援相结合的原则,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就地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4.4新闻报道
  根据草原虫灾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指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县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4.5应急结束
  重大、特大突发草原虫灾应急响应终止由市草原主管部门对虫情防治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报告。
一般突发草原虫灾由县区草原主管部门对虫情防治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市草原主管部门可根据县区草原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特大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应急防治措施
  5.1虫灾预防措施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有效的防治措施。要结合科技推广培训工作,积极宣传,强化农牧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争取草原虫灾监测预警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做好物资储备,训练应急队伍,掌握地理天气情况,提高防治草原虫灾事件的应急能力;积极组织研发和推广草原虫灾防治新技术、新产品;要研究制定防治方案,完善技术规程,根据草原虫灾发生规律,加强预测预报,确定防治重点、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努力防止灾害的暴发和蔓延,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5.2应急防治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要根据草原虫灾发生情况,把握防治时机,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迅速组织扑灭草原虫灾。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1)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要加强虫灾信息体系建设,做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同时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2)各级草原技术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可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6.2治安保障
  草原虫灾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发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及其设施的行为。
  6.3物资保障
  根据草原虫灾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加强草原虫灾灾情预测预报点建设,加强物资储备,重点储备农药、喷洒机具、防护服等物资。
  6.4经费保障
  处置草原虫灾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分别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6.5技术保障
  市县区要成立草原虫灾应急防治专家组,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技术指导、虫灾监测和趋势判断、虫害损失评估、考察等工作。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要利用通信、计算机等新技术,加强灾情响应、虫灾趋势判断反馈等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和完善草原虫灾灾情预测预报体系,建立地形及草原资源信息管理数据库,确保在防治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6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号码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各级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类草原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常规培训,并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培训内容。
  各级应急指挥部每年应有计划地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队伍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可由市农牧局根据草原虫灾应急工作需要,及时修订与更新,由市政府发布。
  县区草原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草原虫灾应急预案,报市农牧局备案。
  7.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7.3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Ⅰ(Ⅱ)级草原虫灾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报签单
  8.2武威市草原虫灾新闻发布报签单
  8.3武威市草原虫灾通报报签单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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