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管理
(一)局党组、局行政印章,科室、财务及项目资金管理专用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二)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临时外出时应交人秘科长或领导指定的专人代管。
(三)印章应置放于铁柜或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不得随意将印章或存放印章的钥匙交给他人。
(四)使用局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局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分管局长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
二、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程序
1、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签字,印章管理人员验证核实后方可用印,并认真查阅用印内容,以防错用。
2、使用印章要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3、一份文件只盖一次印章,如文件内容有变动,应按用印规定经批准后再用印。
三、印章使用批准权限
(一)局党组、行政印章使用的批准权限
1、以局党组、行政名义发出的文件、材料、报表使用局印章,按照业务分管性质,须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同意。
2、涉及计划、综合管理等重大问题的文件,需由局长签发。
3、涉及工程验收和设施采购、验收等重要合同、协议、申报审批表,需启用局印章,须由科室提出意见,分管业务副局长签字、局长同意后用印。
4、出国出境人员申报表,须经分管人秘科副局长签字,局长同意方可使用局印章。
5、非公文类,如开介绍信、写证明等,需使用局党组、行政印章,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局长授权后用印。
6、局长(党组书记)、分管局长临时外出或出差期间,时间性较强的文件,经人秘科长请示其同意,可先使用局印章。
(二)一般信件用印
1、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由局长批准或经局长授权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
2、没有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退还人秘科;如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立即向人秘科报告。
(三)科室印章使用的批准权限
1、以科室名义下发的文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2、以科室名义上报局领导的文件,需由科长批准;以科室名义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3、以科室名义对外联系的有关行政、业务工作的介绍信,须经科长或分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