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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5年8月21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9月29日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学习好、宣传好《条例》精神

  《条例》是继2007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物权法》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物权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其颁布施行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要求上来。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部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为《条例》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快配套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法规体系

  《条例》对许多方面都作出了授权性的规定,要求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条例》配套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对我市过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条例》有抵触和不一致的要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市物价、规划等部门要按《条例》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抓紧起草和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市住建局要尽快制定物业管理承接验收监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监管、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监管等配套文件以及(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县(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规定。

  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是以《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在很多方面都作了细化,并在一些制度建设上有所创新,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涉及政府和相关部门众多的职责和任务。各县(区)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都要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一)各县(区)政府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尽快加强物业管理监管队伍的建设,保证有专人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积极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工作的研究,进一步促进业主对物业的依法维权、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各县(区)住建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利益协调机制、诉求畅通机制、纠纷预警预报和调解机制,积极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并落实考核工作。要督促县(区)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县(区)住建部门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应职责。要督促县(区)住建部门认真做好《条例》在辖区内的宣传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候选人)的培训,主动掌握辖区内各类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情况,及时发现这些活动的难点、热点、重点,认真把握这些活动的规律,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辖区内物业管理效能最大化,切实维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牵头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中,加强《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内容。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学习《条例》列入年度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大力开展宣传学习,做到家喻户晓;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疏导、调解建筑区划内的各类民间纠纷。

  (四)住建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将《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贯彻落实好,认真研究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积极宣传,认真培训,尤其是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机构等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从业人员的培训。

  市住建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努力实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都能成为协会的一员,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不断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快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加强信用平台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和市场监管服务。

  (五)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部门负责在建物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依法受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

  (六)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建筑区划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包括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等在内的建筑物附属设施;配合住建部门做好建筑区划的划分工作;协调解决建筑区划内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区划内的违法行为。

  (七)价格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机动车停放库(位);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机制;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登记中对住所的审查,不得为将住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加强对建筑区划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九)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督促建筑区划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落实建筑区划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建筑区划内的治安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加强对建筑区划内流动人口和犬只的管理。

  (十)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在公共绿化、道路等场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和对破坏临街房屋外貌的查处;协助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对建筑区划内的乱设摊点等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擅自改变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的行为。

  (十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环境卫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建筑区划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临街安装空调等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绿化部门负责建筑区划内绿化工作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调整树木、绿地变动的依法审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加强绿化养护。

  (十三)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

  (十四)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

  (十五)消防机构负责建筑区划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六)卫生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七)城市公共供水管理部门应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逐步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全面提高供水水质。

  (十八)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建筑区划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九)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建筑区划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建筑区划内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十一)气象部门负责建筑区划内防雷装置以及气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安全监察;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建筑区划内的防雷装置以及气象特种设备事故。

  (二十二)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区划内的信访管理协调工作。

  (二十三)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区划内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物业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条例》赋予了住建部门对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等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行政执法队伍。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要求,使住建部门的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的物业管理任务相适应,并为住建部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和实施。同时要加强对住建部门物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将适时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5日

(拉萨市政府网    2016-02-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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