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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水土保持法〉办法》实施办法

●背景介绍:为适应我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律保障,今年7月2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实施办法》在充分结合我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从强化主体责任、细化水土保持规划、预防治理和监测监督等方面给出了破解之道。

  亮点1:强化地方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

  《实施办法》在新水土保持法对政府职责规定的基础上,结合

  我区水土保持机构、人员队伍缺乏等实际情况进一步进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亮点2:细化加强预防的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原地貌,对生产建设需剥离高山草甸和植被等,应当妥善保护,及时移植。在冻融侵蚀区,应当采取预防保护为主,严格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减少人为扰动,禁止无序开采。在农牧区积极推广可再生新能源,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砍伐灌木、挖树兜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促进植被的恢复和发展。对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求选址、选线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等,这些对预防人为水土流失、有效保护我区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亮点3:细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

  针对目前我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遵循政府倡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山、水、田、林、路、沟综合治理,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改善生态环境;城镇水土保持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种植和保护林草、固坡和恢复植被、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治理措施,建立城镇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亮点4:细化部分法律责任条款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及危害大小分别制定比较具体的罚款数额,使我区的《实施办法》更加具有操作性、严肃性。

(山南网    2016-02-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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