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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环保考核办法 年度优秀县奖励300万

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西藏确定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自治区党委、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全区工作的“三条底线”之一,多次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新的更高、更严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办法》,是我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加强我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西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生态环保意识,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办法》的各项要求上来。

  《办法》分总则、考核等级、考核方式、奖励与惩罚、附则,共五章二十条。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其中,评定为合格等级的条件,包括主要水体水质、县城建成区空气质量、林地或草地覆盖率、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环评执行率、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产业政策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等12个方面。评定为良好等级的条件,须在达到合格等级的基础上,在制定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开展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环境质量数据监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等6个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评定为优秀等级的条件,须在上一年度评定为良好,且本年度符合良好条件。

  《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按年度进行,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在充分参考自治区、地(市)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基础上,采取县自评、地(市)初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办法》规定,自治区设立年度总规模为7400万元的环境保护奖励专项资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全区74个县的环境保护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资金。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县,奖励标准为300万元;考核结果评定为良好、合格的县,奖励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根据奖励资金总规模另行确定;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的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从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中按当年合格奖励资金同比例扣减。

  通知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做好《办法》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市)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推动所辖县(市、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市、区)要对照环境保护考核指标要求,认真查找工作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力争使考核结果达到要求。同时,要落实好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环保执法监管和环境监测,始终确保全区生态环境良好。

(山南网    2016-02-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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