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手机招商网 | 移动客户端

《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有效保护有限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辖区内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含牧区)住宅用地。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农转非、人口减员或其他原因,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荒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耕地

  1.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2.人均耕地1.5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农用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三)占用荒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报经农户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又占用耕地的农户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所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后,农村村民未经其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本规定所规定的占地标准,对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荒地建住宅免费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回乡定居的离退休干部、职工、退伍军人、归国藏胞,需新建住宅的可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山南网    2016-02-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评论
经典案例
市州观察丨截至11月,绵阳签约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61个 ..[详情]
山西政银企携手再给实体经济注入“稳定剂”[详情]
2023襄阳·中国旅佬大旅游联合体文旅推介会召开[详情]
爽爽贵阳,“京”喜相见--爽爽贵阳秋冬新玩法推介会在京举行[详情]
2个月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10个 渌口区掀起招商引资新热潮[详情]

用户指南

安全保障

会员服务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动态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5中国区域经济招商网 河北绿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www.zgzhaoshang.com)版权所有 冀ICP备20230378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