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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阳府告〔2016〕7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1606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廉村村台柳、高脚冈、廉村经济合作社,河东西村经济联合社及属下大塘、旧欧经济合作社,平东村月亮石、湴坑经济合作社,周村村冯屋、上高经济合作社,石庙村圩仔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23.1847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201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廉村村台柳经济合作社(土名:佛仔岗)地段、廉村村高脚冈经济合作社(土名:佛仔岗)地段、廉村村廉村经济合作社(土名:白石)地段,河东西村大塘经济合作社(土名:富东坑)地段、河东西村旧欧经济合作社(土名:后沟)地段、河东西村经济联合社(土名:后沟)地段、平东村月亮石经济合作社(土名:冲坟、岗顶)地段、平东村湴坑经济合作社(土名:莳地坑、对面)地段、周村村冯屋经济合作社(土名:高基、朗仔)地段、周村村上高经济合作社(土名:界路、朗仔)地段、石庙村圩仔园经济合作社(土名:界路、朗仔)地段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廉村村台柳、高脚冈、廉村经济合作社,河东西村经济联合社及属下大塘、旧欧经济合作社,平东村月亮石、湴坑经济合作社,周村村冯屋、上高经济合作社,石庙村圩仔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3.1847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执行。其中:耕地52.65万元/公顷,林地18.6万元/公顷,园地40.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54.7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52.6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52.65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12〕118号)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城区平冈镇廉村村台柳、高脚冈、廉村经济合作社,河东西村经济联合社及属下大塘、旧欧经济合作社,平东村月亮石、湴坑经济合作社,周村村冯屋、上高经济合作社,石庙村圩仔园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栽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160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7日

(    2016-02-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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