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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惠及企业、个人和团体,是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本办法所提及的政策。
第四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后补助形式,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信息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门职责】区科技信息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区管委会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监督和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向区管委会提出相关安排和处理意见;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专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支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九条【补助对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在高新区内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团体和个人。
第十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围绕高新区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重点支持专利申报、科技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高企培育、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技术转移和国际合作等。
(一)专利申报补助
1、年度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分别按照4000元/件、2000元/件、8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获得授权后,再按照6000元/件、4000元/件、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
2、大力开展专利申请“灭零”活动,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再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补助。
3、积极开展企业专利申请“倍增”计划,对当年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100%的企业,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2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6万元。
4、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1万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4万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1.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补助限于在2个国家的申请。
5、依照PCT条约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办理进入国际阶段手续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为参照依据,给予2万元/件的补助,同一主题向不同国家申请的专利不再重复补助。
6、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补助。
(二)科技研发投入补助
鼓励和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具体方案待省市出台相关细则后,再予以制定。
(三)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1、对年度内申报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至国家、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补助;获得认定后,再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补助。
2、对年度内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清发〔2012〕2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3、对年度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四)高企培育补助
1、对新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并获市科技局网上推荐后, 给予5万元补助;获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补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内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
(五)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补助
1、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新产品计划)等项目,每个项目按80%的比例给予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项目单位收到立项通知给予20%补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补助。
2、年度内获得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项目,每个项目按60%的比例给予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项目单位收到立项通知给予20%补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补助。
(六)评奖补助
1、科技进步奖补助。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特等奖每项100万元,一等奖每项50万元,二等奖每项30万元,三等奖每项2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2、专利奖补助。年度内获得中国专利奖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奖每项10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奖每项5万元、优秀奖每项2万元。
3、标准制定补助。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
4、贯标补助。对年度内通过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技术转移交易、知识产权交易、股权交易、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育服务、法律服务等平台,如成果转化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公共检测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平台,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暂时没有具体办法认定,但区管委会亟需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每项一次性给予5-20万元补助。民营科技园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只能择一申报。
(八)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补助
1、凡在区内孵化器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其科技成果获得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并经区管委会审核后,每个项目可申请获得5-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对每位新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与用人单位签约3年以上合同的博士,每工作满1周年,给予7万元工作和生活补贴。
3、鼓励经省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来我区创业。参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粤人才办〔2009〕1号),按照“世界一流水平、对我省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三个档次,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4、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含外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资助。
(九)技术转移和国际合作补助
1、对区内企业在境外控股或设立研发、生产等分支机构的,经区管委会审核,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2、对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在我区注册并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经区管委会审核,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该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采取本办法中(三)3条款给予补助。
(十)其他奖励 其他需要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经区管委会审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验收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区科技信息局发布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信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财政局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再由区科技信息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并上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四)区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区科技信息局在高新区网站公示项目情况,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五)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区科技信息局在高新区网站正式公告项目情况,并由区科技信息局联合区财政局共同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如可同时享受多个条款或区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给予一次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审批】申请专项资金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审核,报区分管领导批准;申请专项资金金额超过30万元的,由区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审核,经区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验收;与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的,在协议完成前半年内,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调整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区财政局将补助款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如属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对本年度专项资金拨付超过20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执行。
第十六条【资金调整】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由区科技信息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年度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年度评估制度,并按要求将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报送区科技信息局和区财政局。区科技信息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上报区管委会。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处罚
第十八条【主管单位职责】区科技信息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依据项目合同书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管理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项目专项资金单独设帐、项目专项资金及其自筹专项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2、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科技信息局。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区科技信息局按程序审批,剩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二十二条 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政策。本政策由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    2016-02-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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