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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民政局:

    现将《清远市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清远市民政局

                                      2016年2月15

 

清远市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政府在村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清委办发电[2014]16号)精神促进我市政府在村购买服务取得实质性进展,现决定以购买社会救助工作为突破口进行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确定政府在村购买服务项目、主体和对象

    (一)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5]107号)精神,2015年和2016年将社会救助工作作为试点镇开展政府在村购买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的主体。英德市西牛镇、连州市九陂镇和佛冈县石角镇三个深化试点镇人民政府

    (三)购买服务对象。试点镇调整范围后的村委会。 

    二、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来源、支付标准及方式

    (一)购买服务的经费来源。根据《关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93号)精神和当地实际,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工作的经费主要为各级财政落实的低保工作经费。

(二)支付标准。原则上按该村上年低保资金支出的3%左右确定,具体比例由试点单位决定

(三)支付方式。由县级财政将资金下拔镇,由镇支付给村。购买工作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各村社会综合服务站在季度督查的基础上,2016年年7月和12月对各村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情况、质量和效率进行全面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各发放50%补助资金。

    三、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工作内容(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进行增减)

(一)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执行主体:村民委员会)

建立救助对象工作台账和救助对象档案,经常性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并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村社会综合服务站)。将辖区内的留守儿童、独居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易陷入生活困境的人群作为重点,开展经常性走访、问候,每月不少于1次;关注居住在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执行主体:村民委员会)

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接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其向镇人民政府(村社会综合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将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二是协助开展调查审核。协助镇人民政府(村社会综合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是协助组织群众评议。在入户调查结束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社会综合服务站)组织村民代表(户代表)对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四是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全面、准确地汇报关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工作情况

五是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群众评议等情况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协助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作出救助批准决定后,协助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拟救助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及时维护公示栏,确保相关公示信息完整、可视。

(三)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执行主体:村民委员会)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要督促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在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主动报告镇人民政府(村社会综合服务站)。对于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

(四)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执行主体:村民委员会)

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和互助服务。要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入村创造条件,支持他们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困境家庭和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救助。

(五)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执行主体:村民委员会)

     利用公示栏、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重点向群众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资格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

    四、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工作时限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

    五、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工作程序

(一)市民政局确定政府在村购买服务项目、经费来源、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商市财政局、市委农办同意后,由县、镇组织实施。

(二)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制订试点镇购买社会救助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目标要求、时限,支付标准和方式等,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指导试点镇填报审批表,指导试点镇与村委会签订购买协议书。

    (四)组织实施。试点镇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后,根据项目要求赋予相关职权,并督促指导村委会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每季度一次对乙方进行督导,每半年一次对乙方开展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及时发放政府购买服务补助金。

(五)总结推广。试点结束后,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向全市推广。

六、绩效评估

2016年12 月,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由民政部门抽调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考评组,对各购买服务对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村民满意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购买服务对象资格的依据。考评不合格的或群众满意度差的,终止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其原服务项目按程序划给其他具备服务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对考评优秀的,可适当给予奖励(按合同约定执行)。

1.政府在村购买服务审批表

2.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工作协议书(式样)

清远市政府在村购买相关工作服务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英德市西牛镇人民政府、连州市九陂镇人民政府、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购买服务对象

规模调整后的村民委员会

购买服务项目

社会救助工作

购买理由及依据

清委办发电[2014]16号、民发[2015]104号、粤财社[2013]93号

购买时间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

工作要求

1、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2、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3、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4、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5、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购买工作经费

按本村上年低保资金支出的3%

审核审批

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政府审批意见

说明

有关文件附后,包括购买项目、必要性、时间、经费保障途径等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

    

县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工作协议书(样本)

甲方:    镇人民政府

乙方:    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清远市《关于政府在村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镇工作需要,特向乙方购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每季度一次对方乙进行督导,每半年一次对乙方开展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行全面考核,对及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时发放购买服务资金,并办理续签手续;对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或工作消极被动,不按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终止服务协议。明确乙方协助提供服务的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及补助标准。

    二、甲方的义务

    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乙方开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并根据工作任务赋予一定权力;按协议及时足额支付购买工作经费。

     三、乙方的权利

    在及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获取政府提供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向甲方反映工作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四、乙方的义务

    全面掌握了解社会救助工作内容、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政府在村购买服务的内容(本工作内容执行主体为村民委员会)

    (一)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建立救助对象工作台账和救助对象档案,经常性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并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村社会综合服务站)。将辖区内的留守儿童、独居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易陷入生活困境的人群作为重点,开展经常性走访、问候,每月不少于1次;关注居住在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 

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接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其向镇人民政府(村社会综合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将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二是协助开展调查审核。协助镇人民政府(村社会综合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是协助组织群众评议。在入户调查结束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社会综合服务站)组织村民代表(户代表)对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四是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全面、准确地汇报关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工作情况

五是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群众评议等情况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协助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作出救助批准决定后,协助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拟救助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及时维护公示栏,确保相关公示信息完整、可视。

    (三)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要督促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在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主动报告镇人民政府(村社会综合服务站)。对于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

    (四)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和互助服务。要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入村创造条件,支持他们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困境家庭和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救助。

    (五)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公示栏、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重点向群众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资格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

    六、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工作的标准

    按照上年本村低保资金支出的3%作为政府在村购买社会救助工作的补助标准。

七、补助资金的发放

补助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各村社会综合服务站在季度督查的基础上,2016年7月和12月对各村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情况、质量和效率进行全面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各发放50%补助资金。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级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一六年   月    日

(    2016-02-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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