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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商务部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敏感商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之外的其他加工贸易审批加工贸易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按照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

  (二)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经营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上申报、下载打印)。

2)经营企业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具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前6项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市商务局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7)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前7项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①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②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2.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

  1)公司的书面申请;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3)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3.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

  1)公司的书面申请;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3)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4.办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1)公司的书面申请;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3)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4)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初审表》、《进口料件内销清单》。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泸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市商务局审查作出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须说明理由;

3.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3114611

 

(    2016-02-24)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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