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再投资)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按照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
(二)申请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采取有限公司形式,注册资本已经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投资者股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由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人签署);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交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文件;
7.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8.被投资公司名称、住所证明;
9.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文件;
11.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2.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综合窗口;
2.市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市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3114611
二、外资企业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按照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
(二)申请条件: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3.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局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
6.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7.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文件;
8.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3.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4.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5.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副本备审;
6.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市商务局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3.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3114611)。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按照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
(二)申请条件: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3.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合营各方资信证明;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交往下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局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
7.中方企业权利机构批准投资的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文件;
9.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市商务局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3.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114611
四、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按照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
(二)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申请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3.合同、章程(由中外合作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5.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局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
7.中方企业权利机构批准投资的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文件;
9.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用固定资、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市商务局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3.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3114611
五、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投资者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质押)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按照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
(二)申请条件:
1.企业原审批机关为市商务局;
2.企业增资或调整经营后应报市商务局批准;
3.通过年检。
(三)申报材料:
1.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若投资者未发生变更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投资者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中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7)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8)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9)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
(10)验资报告原件;
(11)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12)转股若涉及国内企业法人股东变更股权的,应提供该企业有国有股权的证明材料;
(13)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14)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转股后新组成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印刷体、签字体及联系电话);
(16)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金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17)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2.转股后变为内资企业的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系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受让方资信证明;
(7)验资报告原件;
(8)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9)转股若涉及国内企业法人股东变更股权的,应提供该企业有国有股权的证明材料;
(10)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的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11)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13)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14)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公证书原件;
(15)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3.股权质押: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5)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意见原件;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7)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原件;
(8)验资报告原件;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质押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泸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市商务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转报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企业凭批复到市商务局换领批准证书、在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或修改文书上加盖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变更审批专用章,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转股后成为内资企业的,企业持批复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血案手续;
5.股权质押的,企业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3114611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再投资)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按照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
(二)申请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采取有限公司形式,注册资本已经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投资者股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由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人签署);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交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文件;
7.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8.被投资公司名称、住所证明;
9.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文件;
11.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2.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综合窗口;
2.市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市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3114611
二、外资企业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按照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
(二)申请条件: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3.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局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
6.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7.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文件;
8.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3.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4.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5.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副本备审;
6.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市商务局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3.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3114611)。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按照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
(二)申请条件: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3.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合营各方资信证明;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交往下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局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
7.中方企业权利机构批准投资的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文件;
9.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市商务局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3.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114611
四、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按照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
(二)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申请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3.合同、章程(由中外合作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5.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局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
7.中方企业权利机构批准投资的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文件;
9.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用固定资、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市商务局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3.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3114611
五、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投资者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质押)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按照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
(二)申请条件:
1.企业原审批机关为市商务局;
2.企业增资或调整经营后应报市商务局批准;
3.通过年检。
(三)申报材料:
1.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若投资者未发生变更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投资者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中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7)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8)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9)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
(10)验资报告原件;
(11)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12)转股若涉及国内企业法人股东变更股权的,应提供该企业有国有股权的证明材料;
(13)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14)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转股后新组成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印刷体、签字体及联系电话);
(16)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金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17)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2.转股后变为内资企业的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系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受让方资信证明;
(7)验资报告原件;
(8)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9)转股若涉及国内企业法人股东变更股权的,应提供该企业有国有股权的证明材料;
(10)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的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11)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13)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14)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公证书原件;
(15)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3.股权质押: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5)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意见原件;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7)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原件;
(8)验资报告原件;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质押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泸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市商务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转报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企业凭批复到市商务局换领批准证书、在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或修改文书上加盖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变更审批专用章,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转股后成为内资企业的,企业持批复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血案手续;
5.股权质押的,企业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3114611
( 2016-02-24)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