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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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负责对环境监管网格化监管工作推进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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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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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在审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规划定位的项目不予备案(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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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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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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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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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清理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限额标准的落后工艺、设备,积极推广节能节水新技术、新工艺,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督促指导各区县、园区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机动车燃油油品质量升级,推行汽油柴油国Ⅳ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确保油品质量稳定和市场供应。负责电力、成品油等能源行业的管理,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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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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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污染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检查工作,落实黄标车禁行措施,做好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报废注销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的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标准规定》,对达到强制标准的车辆依法处罚、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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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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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园区)执法分局做好商业、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及城区餐饮油烟的执法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等执法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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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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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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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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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环保部门业务人员的选配,充实环境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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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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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应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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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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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达到行政拘留条件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污染源分类管理,完善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对未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的企业,移交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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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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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质量,严格规划环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对报批的建设项目负责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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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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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好城市排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排污管网。负责建筑行业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城乡垃圾收运管理,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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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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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建设施工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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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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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减排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监督实施纳污红线,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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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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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全市各医院、乡镇卫生院、个体医疗机构科学处理医疗废物,凡具备条件的应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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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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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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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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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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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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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负责陆地野生资源保护,依法查处破坏林地、森地、湿地和陆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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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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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对违法生产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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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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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养殖粪污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督导现有养殖业主对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消除环境污染;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制定和完善水产养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监测和管理;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农业生产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大力推广新型农机具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废旧农膜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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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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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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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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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对污染违法等不符合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单位,不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单位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强化税收征管及税务稽查、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通过税收的市场杠杆作用,强化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应有作用。推动“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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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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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严厉打击企业制假售假行为,
依法取缔小炼油等违法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对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依法对企业产品的标准、计量、质量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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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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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人行遂宁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指导金融机构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诚信信贷管理,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建议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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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电力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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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供电管辖范围环境违法企业用电管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不予供电;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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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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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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