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家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关于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以及《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决定在全国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一、下乡汽车摩托车补贴车型、标准和限购数量
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规定,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每户农民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换购或新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微型载货车指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载货汽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微型客车(不含轿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的载客汽车。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每户农民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二、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及销售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具体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请查看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登陆财政部网站首页“家电下乡”专题拦目中查看公告)或宜宾商务网公告栏公告的《四川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授权经销商名录》,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
三、下乡汽车摩托车补贴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政策咨询电话:宜宾市财政局 8221495
宜宾市商务局 8229901
( 2016-02-2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