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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交通运输局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根据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4〕1号)要求,结合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是指依法由市交通运输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以及其他审批项目,经市政府发文公告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各县区和局属各单位办理的行政审批权限。
  第四条  建立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调整后要及时纳入目录并通过陇南交通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下放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办理科室和单位要与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承办科室主动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防止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变相审批等问题。
  第六条  对已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办理办科室和单位要及时废除或修改相关设定依据,细化管理标准,强化管理措施,加强管理。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或调整后,原承办科室和单位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该事项涉及业务仍属市交通运输局或局属相关单位日常工作的,按工作职责由相关科室承办,并及时调整、修改办理要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责任人等。各单位、各科室不得以取消为由推诿扯皮,以防止工作脱节。
  第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调整后,原办理科室和单位要将原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后续监管工作;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不定期抽查或自查,发现违法、违规及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进行查处。
  第十条  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各自的行政审批事项、日常业务工作及其流程、要件、时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重点加强交通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搞好信息公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对外公开的情况外,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信息一律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提高权力运行、事项办理、后续监管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强化本级行政主体责任意识,落实流程管理的层级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要重点加强对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对口监管,强化监管职责,对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清理和整改,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已经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以及办理主体、内容及程序违法的,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陇南市招商引资信息网    2016-03-0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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