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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全力实施“招大商、招优商、招强商”的大招商引资战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结合文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文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三条 凡适用文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和引进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报县招商引资局备案、申报,并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确认后,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四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领域的项目,都准许和欢迎所有投资者来我县投资经营。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县优先投资以下领域的产业和项目:
(一)高楼山有色冶金工业集中区、临江硅铁工业集中区、中寨中药材加工产业集中区、碧口茶叶深加工产业集中区等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深加工高附加值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
(三)生物制药、中药材种植及初加工等生物产业项目;
(四)茶叶、纹党、核桃、油橄榄、花椒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和专业市场建设经营项目,时令蔬菜、畜牧水产养殖及深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生态和旅游观光农业项目;
(五)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等低碳经济项目;
(六)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重组并购、提等升级,尾矿的回收利用和综合治理项目;
(七)矿产、水电、城镇建设用地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项目;
(八)商贸、物流、包装、印刷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九)服装、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十)以旅游景区的整体开发与经营为主的旅游业项目;
(十一)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以及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十二)文化、教育、卫生、城市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企业,可以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将现有企业重组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或与本县企业联合开发项目。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六条 经营性项目所需土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有偿使用的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项目用地,凡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市、县列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从年度供地计划指标中解决,优先上报审批。
第八条 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九条 对在我县既定的四个工业集中区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在我县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竞争性项目,在土地征用上,由县财政对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留县财政部分,以奖励形式全额或部分返还。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和赠予,期满后可优先依法申请延长。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确保专地专用,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后,两年内没有按有关要求和项目进度建成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依法享受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西部大开发政策以及其它政策规定中对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从事蔬菜、谷类、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林产品的采集;畜禽饲养;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和内陆养殖的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凡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从事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事业、节能节水项目和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14年1月1日以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八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五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在我县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项目,由县财政在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中,按10-50%返还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对在我县投资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项目免税期满后)3年内享受县财政奖励扶持:企业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留县部分的10-20%返还企业;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留县部分的15-25%返还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按留县部分的20-30%返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新工艺,开发生产新产品,填补省、市、县空白,以及创陇货精品、产品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企业,除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征收的其它地方性费用按30-50%由受益财政连续3-5年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二条 来我县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和农村专业市场项目,从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县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
第二十三条 按照文县旅游规划,整体开发旅游及配套服务业的招商引资企业,建成后在企业上缴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中,由企业所在县财政按前五年50%、后三年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对重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能够促进全县工业布局优化、带动作用明显、并且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县确定的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以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文县工业发展基金或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六条 由县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争取的国家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及时兑现给企业。
 
第六章  规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减轻招商引资企业负担和招商引资企业的收费。凡来文县新办的各类企业,属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属地方收取的部分,除“两保”基金、人民防空有关建设费按规定标准征收外,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
第二十八条 投资改造旧城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厕所、集中供热、供气、市场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我县四个工业集中区落户的企业,免征县有权决定收取的建设费、配套费等各种规费;在其它区域落户的企业,减半征收。
第二十九条 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免收建设单位各项建设规费。
第三十条 投资者办理工商企业注册,只收取注册登记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BT模式(建设—移交)、BOT模式(建设—经营—移交)建设的县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市场前景好、社会效益高、投资周期长的生产性项目,政府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投资者优先配置适当效益较好的资源型项目和采取土地优先受让等方式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对开发前景好,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态或旅游整体开发项目,政府可将开发权整体低价出租、转让,并通过争取国家投资项目配套开发和财政返还补贴的方式,帮助投资者解决部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凡在文县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所需员工超过20人以上的,县政府可安排相关培训部门在当地免费进行培训。
 
第七章  融资政策
 
第三十四条 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机构,对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以及经营中周转资金有困难的,经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项目,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对符合国家产业、行业、银行信贷政策的项目,金融部门积极支持其固定资产投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六条 县内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非公有制企业考察认证有发展前景的新项目,按照企业需要和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加大贷款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八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设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实行“全程代理制”、“联合审批制”服务保障机制,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保障,原则上在大厅直接办理批复和发放有关证件。
第三十八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生产性项目,县政府遵循“用一个会议研究所有问题,出一个纪要办理所有手续”的原则,按纪要和有关规定从速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所需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除对办理时限有专门规定的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场办理有关手续。有特殊原因的,县直有关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上一级部门审批办理的,相关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转报手续。对办理时限有专门规定要求的相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原办理时限全部压缩一半。超时仍未办理的,视为默认,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部门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帮办式服务:对在工业集中区投资的项目和投资改造旧城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厕所、集中供热、供气和市场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政府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负责,指定相关部门帮办各种手续,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实行全程服务。需要省、市办理手续的,帮办部门派专人负责协助办理。对在我县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确定县级领导联系包抓,选派干部无偿为企业提供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推行保姆式服务。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积极发展法律、会计、评估、咨询、外商服务等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的中介人才队伍,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二条 开通咨询服务热线,成立招商引资工作投诉中心。开通0939—5522567招商引资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电话,为投资商咨询了解文县县情、招商引资相关政策、项目推介、酒店餐饮等各种信息提供相关服务。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招商引资工作投诉中心,投资商在办理相关手续或在项目建设中,发现影响行政效能、阻碍招商引资工作或有损文县形象的行为,可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939-5523292,县纪委监察局在接到举报投诉后3日内做出相应处理和答复。
第四十三条 所有县外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文县常住户口,县公安机关应予积极办理落户手续。对户口不在文县的投资者,就业、社会医疗保险等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上学入托在县内可择优选择,校方应优先接收。
第四十四条 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投资者,增强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县招商部门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县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的确认、登记、备案、合同审查等工作,由县政府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政策办理招商引资项目的各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县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督查、统计、纠纷仲裁及协调服务,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对投资商的申诉,应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两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反馈结果。
第四十七条 对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且投资商对政策优惠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章  激励政策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1%的财政预算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基金,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扶持、前期经费等。
第四十九条 对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本县投资的非竞争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项目中介组织或个人(简称中介人),均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凡从文县外引进开发建设性投资(不含国家和省市争取的各类政府投入性资金)的中介人,均属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中介人需要提供投资方的委托书和资信证明,确保投资方的真实性,积极协助做好引进项目的各项工作,在投资方和引资方签定的双方合同书中明确中介人。
第五十二条 引进资金的认定,以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共同出具的确认报告为准。
第五十三条 中介人奖励标准:引进一般性项目,按引进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1‰奖励;引进国内500强、上市公司、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独资企业,且项目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2‰奖励;引进高新技术独资项目,且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四条 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奖励一次,待项目按合同规定如期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项目由两个以上中介人联合引进的,只奖励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排在第一的中介人,奖金由其自行分配。
第五十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对引进项目中介人的奖金,由县级财政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颁发重点企业保护牌证和重点企业车辆特别通行证。除突发公共应急事件及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税务检查外,县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向企业收费,以保证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和缴费,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获得年度招商引资明星企业的,每年免费在县电视台为本企业的经营、产品做宣传广告一次,连播7天。
第五十七条 凡为我县公益事业捐赠资金、设备、物资50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捐资100万元以上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投资者为企业或公益事业冠名。
第五十八条 凡引进资金、项目的中介人,由受益单位向县招商局提供各种有效资料,由县招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和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奖励手续。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施后,投资者如无正当理由撤资或抽走资金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追回对引资者的奖励。
第六十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奖励、荣誉称号、奖金的,除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全部奖金外,并要追究申报、审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社会责任性强、守法经营的投资者,可按相关规定优先推选各级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也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经济顾问,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兑现,由县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十三条  县内投资者其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非竞争性生产经营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凡以往与本政策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陇南市招商引资信息网    2016-03-0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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