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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坚持“三优先”(实力、高效优先,低耗能、低污染、环保优先,精深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全力实施“招大商、招优商、招强商”的大招商引资战略,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结合康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康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以及陇南市及本县的资源实际状况,坚持“非禁即入,放手发展”的原则,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地方工业、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生态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项目。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的项目,都准许所有投资者来我县投资经营。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县优先投资以下领域的产业和项目:
(一)康县王坝工业园区、城西新区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生物制药、中药材种植及初加工等生物产业项目;
(三)核桃、花椒、茶叶、蚕桑、食用菌等特色产品生产、加工、大鲵及特种野生动物养殖和专业市场建设经营项目;畜牧水产养殖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生态和旅游观光农业项目;
(四)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等低碳经济项目;
(五)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重组并购、提等升级,尾矿的回收利用和综合治理项目;
(六)矿产、水电、城镇建设用地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项目;
(七)商贸、物流、包装、印刷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八)装备制造业、矿产精深加工业、具有高附加值产业化项目。
(九)服装、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十)旅游景区的整体开发经营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十一)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市政以及交通、水利基础实施建设项目和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十二)文化、教育、卫生、城市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企业,可以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将现有企业重组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或与本县企业联合开发项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土地使用政策
(一)经营性项目所需土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的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项目用地,凡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属县列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从年度供地计划指标中解决,优先上报审批。
(三)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对在康县城西新区、王坝工业园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在我县投资亿元以上的非竞争性项目,在土地征用上,由县财政对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留县财政部分,以奖励形式全额或部分返还。
(五)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六)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和赠予,期满后可优先依法申请延长。
第六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建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和新上生产线项目企业,(矿产、水电资源项目除外)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3年内按照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企业地方留县部分的所得税;第4年至第8年按照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企业地方留县部分所得税的一半。
(二)鼓励支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待企业投入生产见效后,视其贡献县上给予相应奖励。
(三)对投资建设市场项目的企业,将市场项目建设应征税留县部分的50%返还投资企业,用于市场建设。第一年税收地方留县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后两年奖励税收地方留县部分的50%。
(四)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和交通、电力的项目,按先征后奖的方式全额奖励留县部分的地方所得税额。
(五)投资者可以享受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西部大开发政策以及其它政策规定中对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六)从事蔬菜、谷类、薯类、油料、豆类、麻类、水果、坚果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林产品的采集;畜禽饲养;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凡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从事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事业、节能节水项目和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引进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填补省、市、县空白,以及创陇货精品,产品出口创汇的企业,对征收的其它地方性费用按50%的比例连续奖励3—5年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对投资我县富民增收的农业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实施期限和社会综合贡献可享受扶贫、财政等方面资金的扶持。
(三)在我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项目,由县财政在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在我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项目免税期满后)3年内,由县财政在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
(五)来我县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和农村专业市场项目,从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县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
(六)按照康县旅游规划,整体开发旅游及配套服务业的招商引资企业,建成后在企业上缴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中,由县财政按前五年50%、后三年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并鼓励县内干部职工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农家乐、乡村旅游等旅游产业,在土地审批、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优惠,落实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意见》中关于涉及旅游企业、农家乐享受用电用水最低标准的优惠政策。
(七)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对重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全市工业布局优化、带动作用明显、并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县确定的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以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康县工业发展基金或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扶持,并积极协助企业向上争取市级工业发展基金或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九)由县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争取的国家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及时兑现给企业。
第八条  规费减免政策
(一)凡来康县新办的各类企业,属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属地方收取的部分,除“两保”基金、人民防空有关建设费按规定标准征收外,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
(二)投资改造旧城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厕所、集中供热、供气、市场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免收建设单位各项建设规费。
(四)投资者办理工商企业注册,只收取注册登记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五)实行创业资本“零首付”,只需在2年内交足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免收注册费注册。
(六)鼓励开发星级宾馆建设和大型商贸设施固定资产投入,在规费方面给予优惠。凡一次开工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一年内完成主体工程的,减免15%县权范围的规费;一次开工2万平方米以上、一年内完成主体工程的,减免20%县权范围的规费。大型商贸设施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县权范围内规费减半征收。
(七)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第九条  其它政策
(一)对通过BT模式(建设—移交)、BOT模式(建设—经营—移交)建设的县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市场前景好、社会效益高、投资周期长的生产性项目,政府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投资者优先配置适当效益较好的资源型项目和采取土地优先受让等方式予以补偿。
(二)对开发前景好,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态或旅游整体开发项目,政府可将开发权整体低价出租、转让,并通过争取国家投资项目配套开发和财政返还补贴的方式,帮助投资者解决部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三)凡在康县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所需员工超过30人以上的,县政府可安排相关培训部门在当地免费进行培训。
(四)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机构,对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以及经营中周转资金有困难的,经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项目,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条  县政府设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实行“全程代理制”、“联合审批制”等审批机制,采用“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保障,原则上在大厅直接办理批复和发放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生产性项目,县政府必须遵循“用一个会议研究所有问题,出一个纪要办理所有手续”的原则,按纪要和有关规定从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所需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除对办理时限有专门规定的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有特殊原因的,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由上一级部门审批办理的,相关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转报手续。对办理时限有专门规定要求的,县直相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原办理时限全部压缩一半。超时仍未办理的,视为默认,造成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帮办式服务
(一)对在康县和王坝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和投资改造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厕所、供热供气、公共车场和市场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政府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负责,指定相关部门帮办各种手续,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实行全程服务。需要省市办理手续的,帮办部门派专人负责协助办理。
(二)对在康县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确定县级领导联系包抓,选派干部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推行保姆式服务。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积极发展法律、会计、评估、咨询、客商服务等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的中介人才队伍,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开通咨询服务热线,成立招商引资工作投诉中心。
(一)开通0939—5128080招商引资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电话,为投资商咨询了解康县县情、招商引资相关政策、项目推介、酒店餐饮等各种信息提供相关服务。
(二)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招商引资工作投诉中心,投资商在办理相关手续或在项目建设中,发现影响行政效能、阻碍招商引资工作或有损康县形象的行为,可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939—5121073,县纪委或监察局在接到举报投诉后3日内做出相应处理和答复。
第十六条  所有省外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陇南市康县常住户口,县公安机关应予积极办理落户手续。对户口不在康县的投资者,就业、社会医疗保险等,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上学入托在县权范围内可择优选择,校方应优先接收。
第十七条  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投资者,增强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县招商部门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县政府每年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预算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基金,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扶持、贴息、前期经费等。
第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市外投资者在本县投资的非竞争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项目第一引荐人或单位(简称中介人),均予以奖励。
(二)、中介人需要提供投资方的委托书和资信证明,确保投资方的真实性,积极协助做好引进项目的各项工作,在投资方和引资方签定的双方合同书中明确中介人。
(三)、引进资金的认定,以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共同出具的确认报告为准。
(四)、对经认定的中介人,按引进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1‰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奖励一次,待项目按合同规定如期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引进的,只奖励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中明确中介人排在第一的单位或个人,奖金由其自行分配。
(六)、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对引进项目中介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对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社会责任性强、守法经营的投资者,可按相关规定优先推选各级政协委员或参选各级人大代表,也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经济顾问,颁发荣誉居民证书。
(一)积极鼓励在外地工作、经商办企业、搞劳务输转的康县籍人士回乡兴办企业,在政策上可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的优惠待遇。
(二)对所有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切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一门受理、现场办结、超时默认、责任追究”制度,由负责项目的领导、牵头部门、招商局负责,应一次性告知开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所需资料,资料齐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办理手续。对不能按期答复或办理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投资额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牵动作用强的投资者,本人同意,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的经济咨询员并授予相应的政治荣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兑现,由县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政策,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细化优惠措施,制定本本行业的优惠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原《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陇南市招商引资信息网    2016-03-0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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