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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担保贷款的原则。
  第四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模式以中心核算为主体;委托行在中心系统操作。
  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业务,必须接受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3、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110平米以下(含110平米)首付20%,购买住房110平米以上首付3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40%。
  第九条 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临夏州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因购房支取公积金者两年内不得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首套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套不超过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购房款全部付清没有不动产发票的不予贷款。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 款 担 保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主要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不具备该条件或不愿以所购房抵押的,可选取房产抵押担保(现房抵押);公积金联合担保;质押担保;保证人工资担保;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第十五条 借款人采取所购住房抵押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在当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真实有效合法的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采取公积金联合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书面授权书。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是财政统发工资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书面保证书。
  第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由置业担保公司按规定进行贷款担保。
  第五章 所需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向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室或各县管理部提供如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支付费用凭证;
  5、已支付总房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贷款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银行账户内。 
  第六章 贷 款 偿 还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 -1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委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存折方式代扣。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接受中心和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1、借款人采取诈骗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的;
  3、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于或重复抵押的。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办理中,对提供或出具伪造、虚假合同、产权证等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扣除抵押房产应交纳的税款;
  2、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房产抵押的其他费用;
  3、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造成的损害;
  5、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网    2016-03-07)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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