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着力推动《通州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测评体系指标任务分解台账》有关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指标的落实,深入推进通州区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不断提升全区的诚信水平和文明程度,为北京市行政副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市委有关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重点,坚持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相结合,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倡导和弘扬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创造条件,为建设北京市行政副中心提供有力的精神道德支撑。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推进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坚持政府有力推动、企业主动作为、社会共同参与、公民普遍响应,把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汇集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方面、各环节。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重点内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构建诚信“红黑榜”机制,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系列主题实践活动,促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活动的有效开展,不断强化全区诚信意识,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通过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完善政府诚信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尽快建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要求的政府诚信体系,为北京市行政副中心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区创建提供良好的诚信保障。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并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实施意见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政务公开程序,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拓展政务公开形式。通过全方位的政务公开,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认真履行政务和行政承诺。切实履行各项行政决策,扎实做好向社会承诺的各项实事工程,依法履行签订的各类合同。扎实推进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切实做到言出必行、有诺必践,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 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完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增强公务人员诚信意识。开展公务人员诚信教育,促进公务人员诚信履职,加大公务人员诚信监督考核。通过加强教育管理,促进全区公务人员牢固确立诚信观念,为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筑牢基础保障。 (二)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推进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住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自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和引导重点企业推行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整合和完善交易信用信息;充分利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与服务,积极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守信履约和诚信自律。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嘉许制度,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进行表彰和宣传,使守信者受到推崇。加大企业信用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业,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各级监管部门要在生产、商贸流通、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黑名单”公示制度和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逐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企业信用监管力度。 研究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措施,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产品开发与创新。 加强市场(行业)诚信经营自律。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倡导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倡导市场和行业坚持如下诚信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市场和从业人员诚信教育,提升市场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和诚信经营的社会信誉。 二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商业道德,信守合同、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反对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不做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不散布虚假事实,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三是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全场商品明码标价,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假、掺杂,不以次充好、不短斤缺两;出售产品确存质量问题,允许客户退货或退款。严格食品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认真接待和妥善处理顾客投诉,提供售后服务,兑现服务承诺。 四是保护知识产权。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伪造产品产地,不伪造他人的厂名、厂址,不经营三无商品。 五是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市场繁荣,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重点人群职业诚信建设,开展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征集,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药师、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档案,在资格资质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工作环节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引导全社会恪守职业操守和诚信行为准则。建立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及居民个人的诚信管理制度,加大对制假贩假、盗版侵权、诈捐骗捐、价格和服务欺诈、学术不端和舞弊、骗保、黑中介、黑用工、电话和网络欺诈、造谣传谣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分类监管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非法、超范围经营信用服务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社会组织章程,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立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不断提升社会诚信自律管理水平。 (四)加快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推进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建立针对社会公众、诉讼当事人等不同主体的信息公开体系,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 深化检务公开,建设应用覆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环节和全体检察人员信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法公开办案流程信息、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完善案件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制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有效整合检务接待、案件信息公开、检察宣传工作,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 大力推行公共安全领域执法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完善重点和热点案件新闻发布制度,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违法犯罪记录纳入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倒查问责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建立全区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执业承诺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引导司法从业人员严守道德底线、恪守诚信准则。 (五)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将公安、民政、税务、质监、旅游、教育、科研、水务、文化、体育、法院、食品药品、人力社保、国土管理、安全生产、医疗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分批纳入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加快通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归集工作,积极与北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对接,确保市、区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全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可靠信息来源,为法人、个人、政府和社会等主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六)加快推进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加快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法院、通州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食药监局等重点部门自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行业和部门依据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公开、共享、应用的基础条件。进一步整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产生的政务信用信息,保障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加快推进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七)加快落实诚信“红黑榜”机制。按照通州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各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网查询服务。落实好诚信“红黑榜”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定期公布。建立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的嘉许制度,在行政许可、资格认定、公共服务等方面研究出台对诚实守信者的优待政策,同时发布失信惩戒信息对失信违法者共同依法实施惩戒。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道、群众评议等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和谴责力度,形成社会威慑力,形成社会性约束与惩戒。 依托北京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好通州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共享交换与应用,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轻微失信主体给予教育引导,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公开披露、退出市场等措施。 (八)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深入推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诚信建设要求作为创建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文明单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标准,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抓住重要时节强化诚信教育,使诚实做人、守信做事、诚信经商的思想深入到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在全区大力提倡诚信走遍天下、无信寸步难行的人生信条,逐渐形成人人讲诚信、事事讲诚信、商务讲诚信、无处不诚信的良好局面。坚持效果第一、节约第一的原则,在坚持传统有效做法的同时,注重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注重宣传活动效果,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形成节点氛围营造宣传工作的常态化。 大力开展对公务员、医务人员、教育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人员等公共服务人员的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覆盖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引导广大师生加强道德修养,以诚立身、诚信做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培育企业诚信文化,增强员工的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养,引导员工诚信执业。 (九)加快推进诚信主题活动建设。开展诚信主题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大力发掘和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榜样作用,宣传模范的感人事迹和高尚行为;推出具有重大影响的诚信人物,展示各行业和基层单位中一诺千金的凡人善举;宣传公民个人守信践诺之举,宣传骨干企业、优势产业、知名品牌以诚信创一流的先进经验,塑造诚信通州形象。 四、时间安排 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本方案正式下发之日起全面开展,2015—2020年工作计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的要求,着力推动《通州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测评体系指标任务分解台账》相关指标的落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正式文件,部署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6年1月—2020年10月) 各相关单位按照《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行业特点和自身工作实际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在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以及司法公信建设的同时,配合通州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归集工作,提高各行业和部门自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水平,加快落实诚信“红黑榜”发布及奖惩机制,做好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和诚信主题活动建设工作,促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评比的有效开展。各单位在落实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好的做法和经验并积极加以推广,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检查评比阶段(2020年11月)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材料,以及对各单位的实地检查,分别从《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贯彻情况、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方案、工作总结、资料报送等方面每年十月份左右对各单位进行综合检查和评比。每年检查评比的结果汇总作为2020年总评的依据。 (四)总结表彰阶段(2020年12月) 对认真贯彻落实《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扎实做好工作总结和工作谋划、及时做好资料报送工作、建设成果突出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落实工作不力、成效低的单位进行批评。 五、任务分工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规范行政履职行为。 (1)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执行市级审批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 (2)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3)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4)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监察局 2.完善政府诚信制度。 (5)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以及依法做出的行政决策、政策承诺、签订合同的履约兑现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 (6)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3.强化政府诚信示范引导。 (7)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健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8)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等重点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4.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9)鼓励重点企业推行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流程,整合交易信用信息,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国资委 5.提高行业诚信自律水平。 (10)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会员准入与退出信用审核制度、信用自律管理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逐步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6.强化市场信用监管。 (11)在生产、商贸流通、食品药品、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黑名单”公示制度和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通州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交通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商务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通州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办 (三)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7.健全社会诚信管理制度。 (12)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及居民个人的诚信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科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旅游委、通州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体育局 8.提高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水平。 (13)2016年建成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社工委 (14)引导社会组织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社会组织章程,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社工委 9.加强重点人群职业诚信建设。 (15)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税务师、评估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互联网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人群诚信档案,并在资格资质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工作环节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委、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委、通州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旅游委(联系市旅游委)、区地税局、通州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广电中心、区统计局 (四)加快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0.推进司法公开。 (16)建立针对社会公众、诉讼当事人等不同主体的信息公开体系,推进审判信息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 责任单位:区法院 (17)建设覆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环节的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案件公开听证、案件公开审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制度,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区检察院 (18)推行公共安全领域执法公开,推进违法犯罪记录纳入全区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工作。 责任单位:通州公安分局 (19)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11.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 (20)建立全区公安、司法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通州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21)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等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执业承诺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五)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12.加快行业和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22)利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形成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公开、共享、应用的基础条件,加快推进行业和领域间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交换。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通州工商分局 13.推进社会征信服务系统建设。 (23)鼓励社会组织整合本行业信用信息,建立行业征信服务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4)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建立面向不同行业领域和服务对象的专业化征信服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提供多样化的征信产品与服务。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联系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 14.建设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5)2017年底前将公安、民政、交通、税务、质监、旅游、环保、教育、科技、水务、文化、体育、法院、住房建设、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卫生 计生等部门,以及自来水、电力、燃气、供热、通信、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分别纳入全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委、通州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通州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旅游委、区国资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通州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体育局、区统计局、区法院 (26)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2017年底前建成全区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全区政府部门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与应用,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通州工商分局 (27)探索建立与社会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共享合作机制,推进与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通州工商分局 (六)加快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建设 15.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28)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措施,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区金融办(联系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 (29)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标准制定。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联系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 (30)支持学校开展关于信用方面的讲座。 责任单位:区教委 16.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 (31)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推动信用服务机构确立行为准则。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区金融办(联系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 (32)规范信用报告查询、异议申请和投诉的受理及处置流程,建立健全维权监督机制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联系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 (七)加快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17.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与激励。 (33)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为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4)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守信会员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引导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提供优惠和服务便利。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工商联 18.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与惩戒。 (35)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与惩戒。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6)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披露和谴责等惩戒措施,形成行业性约束与惩戒。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37)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和谴责力度,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与惩戒。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信息中心、区广电中心 19.加快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 (38)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轻微失信主体给予教育引导,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公开披露和退出市场等措施。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通州工商分局 (八)加快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20.大力弘扬传统道德文化。 (39)将诚信建设纳入创建文明乡镇、文明社区、文明村、文明单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范畴,不断强化市民的诚信意识和自觉行为。 责任单位:区文明办 (40)支持创作弘扬诚信的文艺作品,大力发掘和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充分发挥道德模范、“通州榜样”的示范作用。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文化委 21.全面开展诚信普及教育。 (41)开展对公务员、医务人员、教育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人员等公共服务人员的诚信教育。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地税局、区广电中心 (42)将诚信教育覆盖到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各领域。 责任单位:区教委 (43)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育企业诚信文化,强化员工诚信意识,引导员工诚信执业。 责任单位: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 22.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实践主题活动。 (44)引导各行业、各领域开展有特色的诚信教育实践主题活动。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质监局、区商务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加快推进创新示范工程建设 23.深入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 (45)推进通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用,推动信用服务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4.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 。 (46)为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形成高效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更新、管理和开放应用机制;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产品,使农户、农村小微企业以良好的信用记录得到实惠;引导农户、农村企业诚信经营。 责任单位:区农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常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区文明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是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化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区单位、公检法等机构组成。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召开。每个成员单位设一名联络员,日常事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联络员处理。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全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推进我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指导督促和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2.研究落实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中长期规划并制定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研究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3.推动我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落实,推进我区落实好信用标准和技术规范。 4.负责我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协调推进我区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推动信用信息开放和应用。 5.指导推动街道乡镇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有条件的乡镇和重点行业试点示范。 6.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提议或者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下设专家委员会、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和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专家委员会负责为联席会议提供法律、技术、专业等方面的咨询。为联席会议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按照守信企业评定办法确定“红名单”企业,按照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汇总确认区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黄名单”企业和“黑名单”企业;汇总确认在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失信行为的“黄名单”企业和“黑名单”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通州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室等) (二)完善制度标准。2016年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与相关技术规范,落实全国统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通州工商分局、区质监局) 2016年底前发布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行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通州工商分局、区政府法制办) 2016年底前发布实施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推进建立多部门、跨区县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通州工商分局) (三)加强资金保障。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加大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产品研发应用、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全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人民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摆在重要位置,精心设计、找准重点、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考核方法和完成时限,坚持教育为先、制度为本,典型引领、活动引导的方法,结合实际做出动员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注重典型 加大对各行各业涌现出的诚信企业、诚信群体、诚信个人的宣传力度,要运用各种媒体手段进行大力宣传表彰。扩大先进典型的社会影响力,开展多项配合工作,使宣传教育取得良好效果。 (三)重点突破,整体提高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业务范围,细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举措,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开展诚信主题活动为基础,在治理重点领域、解决突出问题上求突破,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上见实效,使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各单位要把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相结合,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要把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与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完善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使教育和管理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在效应上相互补充;还要把开展活动与各系统、各单位开展的各类“质量第一”、“诚信做产品”、“百城万店讲诚信”、“诚信经营示范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放心消费创建”、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药品安全周”、“创建文明乡镇、文明单位、文明工地、文明社区、文明风景区”等活动有机结合、有效融合、相互促进,使活动更加深入,更有成效。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各牵头单位要加强指导、协调、督查;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作为,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则的建设,形成全方位、多层面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五)完善制度,长效监督 各部门在制定出台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把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作为重要内容,形成有利于弘扬诚信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要不断总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推进形成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环境和政策导向,形成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同时要特别注意做好文字、照片和录像等资料的收集留存。 (六)建立机构,加强沟通 在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活动中的成果、经验,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由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
附件:1.通州区诚信“红黑名单”制度 2.通州区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 3.通州区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附件1
通州区诚信“红黑名单”制度
为加强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商务诚信奖惩制度的落实,以建设商务领域“服务第一、民生至上、诚信礼貌、文明经商”为目标,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重点,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坚持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相结合,把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落实到位,努力营造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商务环境,不断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制度化,从而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创造条件,为建设北京市行政副中心提供有力的精神道德支撑。 一、健全完善守信激励机制 建立嘉许制度。通州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职能部门要积极举荐“诚信经营示范店”、“诚实劳动先进个人”、“通州榜样”和“道德模范”等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并对获选者进行隆重表彰和大力宣传;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研究诚实守信者可享有的优待政策;积极引导商贸企业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建立诚信修复机制,对于诚信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鼓励其在企业协会、物流协会、贸促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或个人诚信。 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州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法院等各相关单位要制定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措施,运用经济、行政、社会管理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或失信行为进行惩罚,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市场准入、项目申请、金融信贷、招标投标、专业评价、年审考核、就业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者或失信企业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 三、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环境,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通州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法院、区金融办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区新闻媒体每季度末10日内发布一次。区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区质监局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名单”;区环保局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名单”;通州工商分局发布AAA级信用企业名录和年度行政处罚工商企业名录;区民政局组织发布年度获得AAA级以上区管社会组织名录和行政处罚区管社会组织名录;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发布食品药品企业“红黑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和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发布企业纳税情况“红黑名单”;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州工商分局、区广电中心负责监测、移交、发布刊播食品药品虚假广告媒体名单;区文化委发布印制非法出版物的“红黑名单”;区旅游委发布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欺诈消费者行为“红黑名单”;区农业局逐步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区司法局负责发布律师信用信息;区财政局负责发布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信用信息;区金融办根据市级金融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负责转发有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等信息。让全社会都知道谁讲诚信、谁不诚信,使诚信的人受益、不诚信的人受到惩戒。 各单位要根据商务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的“红黑榜”评选和发布制度,在本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开设网页专栏,按时发布本行业的“红黑榜”名单,并将发布名单的网址报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我区将汇总全区信息,在文明通州网诚信建设专栏中发布全区的名单。 大力营造全区“红黑榜”发布工作的社会宣传氛围,制作“红黑榜”发布的海报图片,印制《通州区“红黑榜”名单手册》。在《通州电视台》、《通州时讯》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的同时,引入微信平台,通过新媒体进行宣传。各单位要发动本系统各个部门,在机关、企业、商场、社区、医院、学校等地,宣传红黑榜发布情况。通过海报手册、宣传橱窗、楼门文化等全方位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LED屏幕和电视播放“红黑榜”名单,营造全社会关注的宣传氛围。 四、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 (一)报送制度 1.依据 按照《通州区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和《通州区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信守承诺、文明经商、普遍反映好的守信行为进行表扬,列入“红名单”;对失信行为严重、事实清楚、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且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列入“黑名单”。 2.报送材料主要内容 (1)报送部门填写《典型守信行为“红名单”报送表》和《典型失信行为“黑名单”报送表》,由报送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2)提供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一是报送“红名单”典型守信行为的认定材料及“黑名单”的典型失信行为认定材料;二是部门最终表彰和处罚决定的复印件。 3.报送部门及时间要求 (1)典型守信“红名单”表彰和典型失信“黑名单”曝光工作要在通州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计生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通州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先行先试。各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实践,全力推动专项工作的开展。 (2)报送时间为每年 6月份和 12月份的上旬。 (二)材料审核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接收、整理、核准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区经济信息化委对各部门报送材料核准结束后,统一报请专家评定小组进行评定。 (三)专家评定 1.专家评定小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代表、法律专家、信用管理专家等。 2.评定小组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信守承诺、文明经营行为是否属实,有无弄虚作假,大家反映是否良好;失信行为的失信事实是否准确,过程是否清晰;评估守信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失信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及后果;表彰 守 信 行 为和 曝光失信行为的法律依据。 3.区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定小组出具的评定意见,确定拟表彰的“红名单”和拟曝光的“黑名单”。 (四)曝光程序 1.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拟表彰的守信行为“红名单”、拟曝光典型失信行为“黑名单”及专家评定小组出具的评定意见统一报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拟表彰的“红名单”和拟曝光的“黑名单”,并确定最终表彰的“红名单”和公开曝光的“黑名单”。 3.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相关媒体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红名单”和“黑名单”抄送至各成员单位。 4.在“诚信通州”网建立守信“红名单”表彰栏和失信“黑名单”曝光栏。 5.守信“红名单”表彰的期限为一年,期满被新评选的“红名单”单位和个人代替。失信“黑名单”的披露期限为一年,披露期限届满,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典型失信相关信息从“黑名单”曝光栏中删除。 五、组织保障 落实“红黑名单”制度的组织领导依据《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第六项保障措施第一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各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性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加强沟通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附表:1.通州区典型守信行为“红名单”报送表 2.通州区典型失信行为“黑名单”报送表
附表1
通州区典型守信行为“红名单”报送表
填报单位:
附:1.典型守信行为认定材料 2.有关部门表彰的复印件 附表2
通州区典型失信行为“黑名单”报送表
填报单位:
附:1.典型失信行为认定材料 2.部门最终处罚决定复印件
附件2
通州区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管理行为,更好地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守信受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及其管理。 第四条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信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用办)是信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工作。
第二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标准
第五条 守信示范企业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命名授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守信示范企业: (一)被评定为国家、市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的企业; (二)经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区信用办联合开展评审,被评为行业十大信用示范的企业; (三)经区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系统评价,信用等级结果连续3年被评为最高等级的企业。
第三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程序
第七条 每年 10-12月,由区信用办负责根据守信示范企业认定标准, 整理可纳入年度守信示范企业的初审名单, 告知企业,并会同各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 第八条经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在建议名单基础上确定守信示范企业的公示名单,并在“诚信通州网”公示 7天。公示无异议的,向企业颁发“通州区守信示范企业”证书。 第九条“通州区守信示范企业”证书有效期为 1 年
第四章 守信示范企业激励政策
第十条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年度守信示范企业名单,并组织在区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示范企业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同时要积极主动查询“信用通州网”中的“企业信用专栏”。 第十二条守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作为守信信息纳入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在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事务中需企业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意见、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时,守信示范企业可以在获得荣誉称号当年起连续两年免予出具。 第十三条区信用办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守信示范企业免费接受北京市备案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管理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的办法(试行)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守信示范企业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守信示范企业参与由北京市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估活动时,在权重分值中给予加 5分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在知名商标等认定中优先推荐; (二)可直接申报国家或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三)在日常监管中,在无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的情况下,可以一年内免予上门检查。 第十七条在税收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可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四)除专项、专案检查、举报案件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可以视情减少税务稽查的次数。 第十八条在企业产品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在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北京市名牌产品及市质量信用产品时,优先推荐申报; (二)优先为守信示范企业提供产品标准备案服务,指导和帮扶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第十九条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需依法进行查处外,可视情减少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的次数; (二)可以直接申报“北京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 第二十条在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守信示范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在资格审查条件中,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环保监管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优先办理上市、环保守法证明等环保审核事项; (二)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三)优先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评选。 第二十二条在融资服务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逐年增加企业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二)支持适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先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改进对守信示范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对企业的贷款投入力度。 第二十三条在住保房管方面,守信示范企业在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及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时采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海关监管方面,对守信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并适当在海关申报、查验、加工贸易监管等工作中提供优先便利措施。
第五章 守信示范企业的管理与核查
第二十五条对守信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随时接受社会举报,一经查实有较重失信行为,立即摘牌并予以公告,并将失信行为录入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
附件3
通州区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失信行为,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认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具有违法违规失信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四条区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区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级行政管理部门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区政府及各乡镇(街道)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的实施及管理。 区政府设立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区信用中心) 负责通州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五条 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标准,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认定。 第六条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设立的区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汇总确认区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黄名单”企业和“黑名单”企业;汇总确认在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失信行为的“黄名单”企业和“黑名单”企业。 第七条 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或者被处以警告的; (二)未及时办理年审、年检或注销、变更等许可行为的; (三) 违反或无法履行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实施的标准、规范、措施等行为的; (四)拖欠税款、贷款、合同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小、行为轻微的; (五)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第九条 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拖欠税款、贷款、合同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大、行为较重的; (三)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 (四)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以及公证和法律服务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拖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 (六)一年内发生 2次及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两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 3次及以上的; (七)区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建设工程、食品安全、医药安全、交通运输、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工商行政管理、房产管理、产品质量、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领域受到限制、禁入等处理或被吊销许可的; (三)重大骗税或重大偷逃税、拖欠贷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且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严重行为的; (四)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责任事故的; (五)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两年内 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及以上的; (六)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 (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黄名单”企业,是指由市行政管理部门在较重失信行为企业中认定的、应列入重点提示状态的企业;或者由区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需要采取适量联动惩戒管理措施的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黄名单”: (一)具有主观恶意的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产生一定社会反响的较重失信行为的; (三)两年内发生 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四)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 (五)市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认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第十三条“黑名单”企业,是指由市行政管理部门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中认定的、应列入重点警示状态的企业;或者由区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需要采取严厉联动惩戒管理措施的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涉及环境保护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二)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空转),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 (三)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私设暗道偷排废水的,或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督,暴力抗拒执法、无理由拒缴排污费、拒绝缴纳罚款的、拒绝排污申报的; (六)被环保部、市环保局挂牌督办的; (七)逾期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的; (八)擅自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项目的; (九)新、改、扩建项目未按环评批复文件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地址、规模、工艺的;严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试运行或试运行期间严重超标排污,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严重违反危废处置规定的; (十一)贿赂环保工作人员且被各级检察机关查实的。 第十五条企业涉及税务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该纳税人存在欠税、发票结存和稽查在案的情况; (二)依法被认定为有重大骗税或偷逃税款记录的。 第十六条企业涉及药品安全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 “黑名单” : (一)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 (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企业涉及海关监管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 “黑名单” : (一)有走私行为或走私罪的; (二)一年内有2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一定数额的。 第十八条企业涉及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十九条企业在一个年度周期内有下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发生1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事故以及严重漏报事故的; (五)受到安全监管部门3次以上处罚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执法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八)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九)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企业涉及金融领域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区金融办根据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市银监局、市保监局、市证监局等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应列入“黑名单”: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的; (四)未按约定用途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的; (五)拒不配合金融机构查验的; (六)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的; (七)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企业涉及工程建设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 “黑名单” : (一)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情节严重,被限制市场准入的; (二)发生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受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产生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涉及产品质量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 (三)特种设备不按规定登记报备、检验情节严重的; (四)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送检的。 第二十三条企业涉及食品安全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 “黑名单” :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连续 3次及以上责令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五)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六)拒不接受质监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 (一)违法用工、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且数额较大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涉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 (一)业主单位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导致管理混乱,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在年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物业矛盾纠纷的; (三)在物业项目交接过程中,拒不交接的、拒不撤出的、强行接管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涉及工商管理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列入“黑名单”。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其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应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等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资质管理、环境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应当查询通州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本办法规定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二十八条对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三)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力度; (四)其他联动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上述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 (三)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不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四)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五)提高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成本; (六)其他联动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上述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三)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四)从严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 (五)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六)其他联动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黄名单”企业的联动惩戒按照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实施,并在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标识为提示企业。 第三十二条对“黑名单”企业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第三十条所述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限制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 (三)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限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办理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暂缓或限制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黑名单”企业典型案件实施曝光制度,具体执行办法参照《通州区诚信“红黑名单”制 度 》。 第三十四条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失信惩戒联动时,可采取主体责任关联机制,将企业失信行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相关联,并制定相关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五条企业失信行为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黄名单”企业为3年,“黑名单”企业为5年,其他失信行为的有效期限由区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注明。有效期满后,企业失信行为在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转为存档记录。 第三十六条企业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由做出失信行为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区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委托区信用中心)实施告知。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企业修复失信行为的基本条件、执行标准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符合失信行为修复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最初作出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企业,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完成失信行为修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信用中心报送修复结果,区信用中心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 信用修复并不删除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发布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但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实施要件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改变或予以解除联动惩戒措施。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条企业认为失信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认定该企业失信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归集信息的区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区信用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提出答复意见,并根据答复意见答复异议申请人,更正异议信息。 第四十二条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区信用中心及时更正。 第四十三条经更正后的企业失信信息,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区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应重新认定失信行为,不构成失信行为的,区信用中心应在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予以修正。 第四十四条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的规范制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有效地向区信用中心推送企业失信信息,并标识认定后的失信行为分类企业。 第四十六条区信用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规范标准,保证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更新及时、准确、有效和安全,为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查询、共享和应用服务。 第四十七条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惩戒的联动实施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区监察局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通报。 第四十八条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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