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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问: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有哪些明显的不同?
    答:由于2013年制定颁布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届满,我局结合该办法实施两年来,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由区政府颁布实行。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下列变化:
    一是进一步对接上位法相关要求。2015年市审计局对原《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了修订,调整和新增了部分条款,因此本区办法也相应作出调整和修改。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操作规程,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步骤,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等要求更加明确。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具体规定。比如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问:《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审计对象除项目建设单位外,还与哪些单位有关?
    答: 该办法的审计对象除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外,有关单位还包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区审计局在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这些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问:《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修订对建设单位有什么影响?
    答:修订后的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较大变化:
一是明确了对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二是明确了提出审计申请的时限要求。要求建设单位进一步重视竣工决算审计的结果,在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后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
三是明确了审计项目的计划管理要求,每年9月30日前收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的项目,区审计局纳入当年审计计划,9月30日后收到申请的项目,纳入次年计划。
    问: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可以参与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吗?
    答:修订后的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可以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同时办法也强调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问:修订后的办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范围有什么变化?
    答: 没有变化,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区审计局直接开展审计,30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具有抽审权。
    问:新修订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什么时间开始颁布施行?
    答:《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徐汇区政府网    2016-03-15)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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