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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宁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使用和 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 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要求,结合长宁区服务业 发展引导资金的实际操作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现就《长宁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的 实施意见》(长发改〔2014〕28 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对于已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批复的 项目,承建单位应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在每季度末向长宁区发改 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 二、公司法人、项目负责人或其他项目关键成员发生变更的, 要在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向长宁区发改委书面报备。 文件 — 2 — 三、关于长宁区匹配资金的拨付,由项目承建单位在项目投 资达到计划投资额的 80%后,向长宁区发改委提出拨付申请。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 宁 区 财 政 局 2015 年 3 月 3 日

(长宁区政府    2016-03-15)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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