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统称:局)公章的管理,便于公章的刻制、使用、销毁等各项工作,减少和避免因公章疏于管理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包括基层事业单位及机关科室)所有公章的刻制、使用、保管与销毁。
适用于局(包括基层事业单位及机关科室)设立、变更、解除作用的所有公章。
第三条(公章定义)
本办法中所称公章,是指以局(包括基层事业单位及机关科室)名义经申报后统一刻制,在局(包括基层事业单位及机关科室)内予以保管,包括对各种文件盖印后将对我局(包括基层事业单位及机关科室)产生行政、民事权利和行政、民事义务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党组织公章、专门用途公章等。
第二章 公章制发
第四条 制发公章一律由上级单位批准后制发。
第五条 新成立的单位(或机关科室)刻制公章必须持有批准成立该单位(或机关科室)的公文,由局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刻制。
第六条 公章所刊名称,为上级单位批准的本单位(或机关科室)的全称。
第三章 公章等级
第七条 根据公章重要程度和使用分类,分为以下三级:
A级:局行政公章(包括基层事业单位)、党组织公章(包括基层支部)、单位主要领导名章、合同专用章。
B级:局科室公章、基层事业单位部门公章、单位分管领导名章。
C级:对文件等的收发章,在局内部使用的其他公章等。
第四章 公章启用与保管
第八条 已制成的A级、B级公章,应在局档案室留存印模。
第九条 局各类公章均由公章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公章一律存放于局(包括基层事业单位及机关科室)内,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各类公章,有保险柜的存放于内,没有保险柜的,存放在办公桌抽屉中并须加锁。
第十一条 公章保管人为公章责任人,对公章的使用负有首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特殊事由须将公章带离局(包括基层事业单位及机关科室)的,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A级公章带出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公章带出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要有两人以上监管和控制。
(三)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带回单位,不得晚于当日下班时间前归还原处。
第十三条 局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局(包括基层事业单位及机关科室)公章管理的领导,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或机关科室)公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公章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遵纪守法,用印符合规定,认真盖印,严格保管。
第五章 公章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或机关科室)要建立盖章登记簿,凡经单位(或机关科室)领导批准的用印,经办人必须将盖章时间、文件名称、单位(部门)、经办人、用章人、盖章人、件数、批准人等内容逐项登记,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加盖A、B级公章须进行填写《用印申请单》,《用印申请单》保留于公章责任人处;登记项目包括盖章时间、用印单位、盖印文件事由、件数、批准人、经办人、盖印人等。
第十六条 盖章由保管责任人在盖章申请人在场情况下加盖,用毕立即归还存放处。
第十七条 A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一)盖章申请人填写《用印申请单》。
(二)对需盖章文件报本单位本部门(科室)负责人确认。
(三)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四)单位分管领导认为需要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的,报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五)由公章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第十八条 B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一)盖章申请人填写《用印申请单》。
(二)报本部门(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由公章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第十九条 C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由公章责任人自行确认、登记并加盖。
第二十条 所盖公章要端正、字迹清晰,盖在成文日期上。
第二十一条 严禁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介绍信的存根应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用于行政许可文书的局行政电子公章,按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中的流转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章 公章丢失
第二十三条 由丢失责任人以《书面请示》形式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写明丢失时间、原因、可能去向、自己应负的责任和建议处罚程度,公章使用范围和可能对单位造成各种权利、义务上的损失等。
第二十四条 丢失公章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进行重新刻制,留档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七章 公章损毁 销毁
第二十六条 公章损毁、销毁由保管责任人以《书面请示》形式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写明损毁、销毁时间、原因、公章使用范围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章损毁,应在启用新公章的同时,将原公章削角作废、登记,并及时上缴局党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二十八条 需办理登报作废或需向业务关联单位通报情况的,应主动办理好后续事宜。
第八章 违反本办法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项目条款的有关人员、主管部门领导均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给单位造成损害的,给予责任人行政与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