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渠道获得,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来源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河南省下达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最新公布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政策,重点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实施节能环保减排的新上、技改项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所需资金;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四)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专项培训、信息咨询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或贷款贴息。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按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5%比例进行无偿资助,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该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入财政经济效益月报体系;
(三)经济效益良好的盈利企业;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要求;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证明项目实施的相关文件;
(六)涉及环保的项目,出具环评验收报告;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企业投资明细表和发票复印件;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复印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比例和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报告、评审意见和其他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1份)、市财政局(1份)。
第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收到各县(市)区申请报告和初审资料后,共同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按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专家评审等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本单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日期以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拨付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该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郑东新区管委会 2015-12-1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