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九龙坡区网络零售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42号)、《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3〕47号)、区政府《加快九龙坡区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九龙坡府办发〔201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九龙坡区和高新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网络零售作为一种新兴的零售业态,依托互联网突破了传统商业的时空界限,大大缩减了流通环节,有利于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资源的有效流动;有利于企业拓展营销方式、带动创业就业,并促进上下游相关产业协同发展;网络零售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消费渠道和方式的多样化选择,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作用明显。加快发展网络零售产业,对于推动全区商贸跨越发展,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目标
坚持以发展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引导,引进培育1―2家行业领先的网络零售企业,扶持引导10―15家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发展壮大100―120家规模网商。力争到2015年,全区网络零售产业规模达到100亿元,其中,网络零售6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以上,与网络零售相关的物流配送、支付结算、金融、数据处理服务等第三方配套产业40亿元。
三、重点措施
(一)培育发展网络零售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自建大型、专业化网络零售平台,推动企业与国内网络购物平台合作发展业务,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依托物流配送网络优势发展网络购物平台。以专业市场集群为依托,发展壮大一批B2C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
(二)引进网络零售龙头企业。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网络零售服务企业设立区域总部或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及研发中心。
(三)鼓励生产制造企业直接开展网络零售。鼓励生产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销售终端,有条件的可结合自身特点积极自建网上零售平台,开展网络零售、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支持专业化网络销售企业承接传统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培育一批网络销售领域的总代理、总经销。
(四)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网络零售。以商贸流通市场为重点,支持专业市场内的经营户依托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开展网络零售业务,进一步发展集电子商务、电话订购、城市配送为一体的同城购物。
(五)大力支持网络零售创业。建立网络零售创业孵化机制,鼓励通过校企合作创立大学生网商创业基地,集聚一批领军人才和优秀团队,形成良好的创业并带动就业的氛围,引导网商企业聚集发展,形成产业集群。
(六)集聚网络零售金融服务企业。引入和集聚一批网络零售金融服务企业,积极推进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和多样化电子金融服务,鼓励企业进行“电子缔约”试点,进一步推广电子清算和电子票据,积极支持规范第三方支付发展,推动更多的非金融机构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
(七)推动模式创新。鼓励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借助电子商务创新交易模式,培育新型市场业态,促进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结合,促进线上线下零售业共同发展。支持发展制造业网络直销( M2C)、社交网推广、网络团购、物联网应用等电子商务新模式,积极探索发展“线下展示+线上成交+线下配送+线下安装服务模式”、“线上营销、线下成交”及“线下体验、线上购买”(O2O)经营模式。支持开展网络拍卖、数据托管、数据分析、网上培训等新业务。
(八)加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工业、商业、仓储和运输等物流信息资源,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包含快递业务公司在内的第三方物流,引进一批国内外先进的物流企业到区内设立区域中心,为网上交易提供快速高效的物流支撑。加快现代物流与现代仓储集中化建设,为从事网络零售的企业提供便捷的物流和仓储服务,建立物流仓储信息采集和发布平台,及时为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业务指南等信息,逐步形成有效支撑网络零售发展的现代物流体系。
(九)增强发展互联网服务。进一步支持互联网企业发展,积极引入传感网、RFID、云计算平台、智能终端等基础配套运营平台,大力培育发展一批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技术的互联网企业,为网络零售发展提供基础技术保障。
(十)建立网络零售统计监测制度。研究制定网络零售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网络零售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建立网络零售运行检测系统,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十一)完善相关配套服务。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自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组织开展网络零售企业整体营销宣传,营造产业发展良好氛围。加强网络零售人才培训,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成长激励机制,进一步强化人才保障。
四、政策支持
(一)对新落户区内的实缴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二)对新落户区内的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且注册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运营的网络零售企业,给予实缴资本的3%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三)新落户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辖区内区政府指定商务楼宇作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按租金的100%予以补助,返还租金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网络零售企业当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主体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量的50%给予返还扶持;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返还扶持。扶持期限两年。
(五)鼓励网络零售企业申请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新获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六)对于区内特色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网络零售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七)企业加入区政府指定的落户本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同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并在区内纳税的,一次性给予其一个网店入网费用的60%补贴。企业加入多家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的不重复享受。
(八)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区内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电子商务企业租用数据专线的,给予不超过租赁费用30%的补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为2年。
(十)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经区政府认定为示范性楼宇工程的,给予楼宇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十一)驻区网络零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学校办学规模和容量,按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就读区属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中小学。
五、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的开放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销售实物和非实物(非实物指服务、知识、知识产权等)及提供相关综合服务等商务活动。
(二)本意见所称“网络零售企业”是指在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并在区内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网络零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企业、自建网上商城开展网络零售的企业和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实现网络零售的企业。
(三)本意见扶持政策申报流程比照《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执行。
(四)本意见中扶持政策与现有产业扶持政策类似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
(五)申报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且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若享受相关政策后出现上述情况,区政府对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