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忠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白公街道古井村六组、九蟒村六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6日以渝府地〔2016〕53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白公街道古井村六组、九蟒村六组集体农用地0.1944公顷(其中耕地0.06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和勘测定界报告。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其土地用于实施忠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地〔2008〕26号)《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号)和《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忠府发〔2013〕37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该宗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忠县国土房管局拟订,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忠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忠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和白公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忠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和白公街道办事处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他事宜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发布后,抢搭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忠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 2016-03-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