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强市战略的意见》(秦发〔2013〕11号),深入落实“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旅游兴市、文化铸市”发展战略,加快秦皇岛大开放,促进秦皇岛大发展、快发展、科学发展,加大金融招商工作力度,大力实施“引金入秦”工程,提升金融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功能,现就我市加快引进金融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金融招商工作力度,实施“引金入秦”工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金融产业大发展、快发展、科学发展。要在全市全面树立金融产业意识,把促进金融产业加快发展提升到重要的战略地位,把金融产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加以培育。加大金融招商力度,把引进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金融租赁、金融后台服务等机构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加强规划,科学谋划,精心包装,加大力度,力争用3-5年时间把我市打造成河北北部重要的区域性金融重镇。
(二)积极向市外金融机构宣传我市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增进金融机构对我市的了解和信任;力争市外金融机构尽早将我市纳入分支机构设立规划。邀请金融机构来秦皇岛调研,各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三)对引进市外金融机构落户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监管部门认定的注册资本或资金,按照招商引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落实金融奖励政策,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自2013年度开始,市级要统筹安排金融发展的相关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适当加大投入。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秦皇岛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及市级分支机构;奖励新设立村镇银行;奖励为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股权交易所挂牌、发行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奖励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单位;鼓励企业上市和股权融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金融发展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奖励范围、评价内容以及审核拨付程序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银行保险业
1、开办费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后台服务中心,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环渤海经济圈的银行保险业金融企业,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3亿元以下,业务管辖范围覆盖华北地区的银行保险业金融企业,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分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企业税收奖励。对新设立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由市县(区)财政分级予以补贴。
3、鼓励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凡在我市发放贷款的域内外银行业机构,按照年度贷款余额新增1亿元奖励1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年度累计发放贷款新增1亿元奖励1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对于信贷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事业的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另行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证券业
1、引进和设立证券业金融机构奖励。对新入驻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含3亿元),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对新来我市设立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3、融资服务机构奖励。对为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股权交易所挂牌、发行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按引进或融资额的1‰比例给予奖励。
(三)新设立村镇银行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3亿元以上的(含3亿元),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按照其注册资本的0.5%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对本地民营资金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村镇银行,奖励额度在此基础上增加10%。
(四)企业上市和股权融资
1、对列入全市重点培育的上市后备企业,首次在国内上市,注册地在我市且募集资金用于秦皇岛市内投资的,分阶段给予200万元资金补贴。其中,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50万元补贴;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50万元补贴;企业通过河北证监局上市辅导,上报申请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给予50万元补贴;企业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给予50万元费用补贴。
2、对我市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或异地“买壳”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
3、对我市企业在“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及其他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按照融资总额的2%给予补贴。
4、对再融资投资秦皇岛市内项目的已上市企业,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额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
(五)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2亿元,首期安排3000万元。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引导方式,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投机构,重点引导创投机构投资创业企业。主要用于我市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境保护、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创业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
(六)在秦皇岛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金融人才引进在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对于引进的海外高层金融人才,按有关规定向省有关部门申请保留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七)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相关指标进行审核评价,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完善行政保障措施,为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成立秦皇岛市金融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政府市长,副组长为市政府分管金融和对外开放工作的副市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监分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金融招商工作的开展,加快我市引进金融机构的步伐,促进全市金融产业大发展、快发展、科学发展。
(二)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建立新引进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工商、税务、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强化优质服务意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新设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入驻等事项提供直通车服务。市人行要积极为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清算、现金供应、开设账户、征信等方面的服务。银监部门要积极支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市场准入相关审批手续。
(三)鼓励新引进金融机构支持全市经济发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对接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向新引进金融机构推荐优质客户和贷款项目;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增进银企互信与了解,扩大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力度。
四、附则
(一)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具体的鼓励支持办法。
(三)本意见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解释。
( 2015-12-1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