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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开目录

一、   法定职责及相关依据

邢台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审核稿)

行政
权力
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部门
清理
意见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行政许可

20001

    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除外)许可

邢台市商务局

商贸服务管理科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711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12228日冀商运行字〔20124号)第二条:加油站(点)原址改建是指加油岛、营业房、罩棚、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等行为;扩建是指加油站(点)在原地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需原址改、扩建时,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3]232013916日)第一条“(二)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办理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除外)的行政审批手续。

企业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增加

行政许可

20002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邢台市商务局

行政许可服务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5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章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新增事项
    
冀商外经字[2014]12
    
冀商外经函[2014]44

企业、事业
单位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增加

行政许可

20003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邢台市商务局

行政许可服务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20046月国务院2004412号令)第182条: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2]15号)

企业

1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增加

非行政许可审批

20004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招收备案

邢台市商务局

行政许可服务科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2008年商合发〔2008382号)第二条: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第三条: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20089月商合发[2008]343号)第一条:经国家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冀商外经函[2014]44

企业、事业
单位

2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号令

 

20005

对外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邢台市商务局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2008年商合发〔2008382号)第二条: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第三条: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冀商外经函[2014]44

企业、事业
单位

2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号令

非行政许可审批

20005

    加工贸易审批(内资企业)

邢台市商务局

对外贸易科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527日外经贸发[1999]314号)第二章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第四章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企业

3个工作日

增加

非行政许可审批

20006

    加工贸易审批(外资企业)

邢台市商务局

外国投资管理科

行政处罚

2E+05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行政处罚

邢台市商务局

油管办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字〔201242012228日)六、行政处罚问题: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企业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保留

行政监督

208001

    典当企业日常监管

邢台市商务局

市场体系建设科

   《典当管理办法》(20054月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

保留

行政监督

2E+05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行政监督(年度检查、整改通知)

邢台市商务局

油管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200711日)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字〔201242012228日)六、行政处罚问题: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3]232013916日)第一条(三)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每年第一季度由省商务厅对全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应将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年检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年检结果和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企业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增加

其他类

2E+05

    新建加油站项目的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资格认证文件

邢台市商务局

油管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12月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22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9月冀商运行字[2013]23号第一条(一)“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加油站项目的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资格认证文件。”

企业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保留

其他类

2E+05

    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

邢台市商务局

科技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
  
《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

企业

2个工作日

保留

其他类

20900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邢台市商务局

行政许可
服务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9月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

3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保留

其他类

2E+05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初审,项目建设竣工验收

邢台市商务局

油管办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200711日《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字〔201242012228日)三、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新建、扩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字〔201242012228日)第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字〔201242012228日)第五条:(三)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复印件及《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二),经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省商务厅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保留

其他类

2E+05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邢台市商务局

市场体系建设科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6月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一直在修改,新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只能先依照省里的通知办理

企业

7个工作日

保留

其他类

2E+05

    设立典当企业、分公司初审

邢台市商务局

市场体系建设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企业

7个工作日

保留

其他类

2E+05

    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初审

邢台市商务局

市场体系建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管理办法》(200412月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企业

7个工作日

保留

其他类

2E+05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

邢台市商务局

机电产品进出口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12月财库〔2007119号)第二章第八条(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企业

即办

保留

其他类

2E+0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邢台市商务局

对外贸易科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办法》(20046月)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企业

3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保留

其他类

2E+05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联合申报

邢台市商务局

外国投资管理科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

企业

12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保留

其他类

2E+05

    外商投资企业直销服务网点认可和报省厅的核查函

邢台市商务局

外国投资管理科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9月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直销管理条例》(2005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第四条:企业申报时,应提交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具体方案。方案应能满足不同地区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并便于退换货的要求。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服务网点方案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服务网点方案予以认可,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可便于并满足当地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且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的书面认可函。

企业

3个工作日

保留

其他类

2E+05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

邢台市商务局

行政许可
服务科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073月,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章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

1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保留

其他类

2E+05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邢台市商务局

行政许可
服务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2月国务院第485号令)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商流通字【201212号)第一条自201311日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交由设区市商务局办理。各设区市商务局要健全备案制度,完善操作规则,规范备案程序,依法公开备案和撤销备案信息,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与法律监管;县(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出具“两店一年”证明。

企业

1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保留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

邢台市商务局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分工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二)、拟定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实施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知道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祚的责任,拟定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办法,推动商务领域的信誉建设,知道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检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情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酒类流通、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务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执行国家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拟定和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一机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出口的技术工作。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定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定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长成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并全力推进全市招商引资,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事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市园区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
  (十)、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贯彻执行省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政策,按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认定的申报事宜。
 
  (十一)、负责全市商务系统设计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市的贸易争端,负责推进全市进出口贸易和标准化建设。
  (十二)、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先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配合商务部和省商务厅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规划、政策,组织实施我市对台直接沟通工作;管理联合国以及其他国家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配合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指导全市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以邢台市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外经贸易洽谈会和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拟定并实施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六)、负责全市商务工作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七)、负责商贸企业职工稳定工作,配合市国资委协调解决商贸企业改制中的有关问题。
  (十八)、承办是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值班、公文处理、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协调;承担督查督办、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档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信访、安全保卫、接待及机关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年鉴和史志编撰、文印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临时出境人员政治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商务系统专业技术、职业技术培训工作。

(三)综合科(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科)
    负责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商务安排建议;研究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商务综合分析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对外开放、现代市场体系、开发区(园区)建设等方面的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商务课题研究的协调工作;参与重要会议组织并承担会议材料准备工作;负责机关主要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 
    承担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对我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调查的有关工作,做好应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我市的出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有关工作;承担协助商务部、省商务厅对我市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工作,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我市产业的救济效果;指导和协调涉案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我市企业的进口申诉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负责维护产业安全和贸易救济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政策研究法规科 
    负责商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研究和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全市商务方面的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全市商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规范机关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备案工作;指导市内企业在国外的批垄断应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处理、转交、督办外商投诉案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 
   贯彻执行国家服务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承担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我市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财务科 
    研究拟订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目标;监测分析全市进出口贸易运行状况;协调申报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资金项目并实施管理监督;协调落实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外汇等政策;负责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管理;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负责定点扶贫、对口支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六)市场体系建设科 
    研究拟订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承担大宗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指导工作;承担农村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工作;组织实施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直销、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商贸服务管理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承担全市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承担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指导工作;承担扶持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点投资项目;负责管理、规范和指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工商企业参加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经贸洽谈等活动,开拓国内市场;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商贸服务行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商贸国有企业做好审计工作;负责商贸企业职工安置的监督管理及稳定工作。 

(八)市场运行调节科(邢台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测分析市内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建议;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负责商务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协调指商务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茧丝绸协调工作。负责对畜禽定点屠宰和调味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市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工作;承担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邢台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市场秩序整顿秩序整顿规范作,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管理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工作;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商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导商业信用销售;负责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并开展执法检查。

(十)邢台市酒类监督管理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负责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流通随附单和标识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酒类零售许可事项;按规定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储运、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 

(十一)对外贸易科 
    指导、协调全市货物进出口工作;参与拟订全市进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一般货物的进出口年度任务目标;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的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申报事宜;承担我市在境内外业务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及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的相关事宜。

(十二)机电产品进出口科(邢台市机电产口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加工贸易的政策和法规;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品情况;贯彻和落实国家、省促进优化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政策措施;按管理权限负责市内重点机电产业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协调市内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市内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加工贸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外国投资管理科 
    拟订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宜、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事宜;指导并管理全市外资企业进出口有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登记进出口商品的相关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统计。 

(十四)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经济合作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措施;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全作和设计咨询等业务;负责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认定的申报事宜;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全市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全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管理我国对外援助涉及我市项目和成套设备出口业务;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 

(十五)投资促进科 
    指导和协调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推进投资促进体系建设;规范全市全市招商引资活动,负责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的组织和协调;组织和推动企业境外招商工作;负责境外重要客商、投资促进机构的开拓和联络,协调和安排对我市的实地考察和项目洽谈活动。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发区(园区)建设有关工作。

(十六)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科(国际经贸关系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科技兴贸战略,拟订全市科技兴贸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负责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负责管理全市商贸流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人才培训、开拓市场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多边、区域经贸政策;组织实施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的经贸活动;组织协调境外重要经贸团组和活动;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外国政策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归口管理落实在我市的全部国际无偿援助项目;负责有关商务外事制度拟订和商务外事活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管理和指导我市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商务部、省商务厅和市政府交办的世贸组织相关工作;承担协调商务部、省商务厅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市贸易争端的相关工作;承担世贸组织贸易政策涉及我市部门的审议工作;负责推进我市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工作;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十七)信息化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及规则;承担市电子商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及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执法程序

邢台市商务局商务执法程序

一、邢台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监督机制,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58号)要求,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行使国家行政执法管理权的过程中 ,应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公开,对行政执法权实行监督。

第三条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均应当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商务局职能、局领导分工、科室设置及职责;

(二)与商务局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它规定;

(三)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计划及重要指标;

(四)办理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其它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办理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其它行政管理事项的办结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在办公场所公示或在商务局网站公示。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事项为重点,力求全面详实,讲究实效。

第六条 各科室应根据本科室职能和职能调整变化情况,及时确定需要公开的新内容,报送办公室汇总,经局领导批准后公开,以便服务对象及时了解。

第七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落实。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决策以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其它内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邢台市商务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申请回避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听证权。

(二)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陈述申辩权。

(三)要求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在《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听证权。

五、救济方式

邢台市商务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方式

()申请行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提起行政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国家赔偿权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途径、方式及受理反馈程序
     1、投诉举报的途径及方式:

(1)来人来信投诉举报:

邢台市商务局局政策法规科室

地址:邢台市钢铁北路22   邮编:054000

(2)电话投诉举报:政策法规科室:   电话:2688692

2、受理反馈程序:

结合单位实际,制作流程图。

(    2015-12-1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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