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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有序发展,规范网上交易秩序,维护电商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依法取得经营和备案资质,开展电子商务及关联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子商务认定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四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宽进严管,诚信受益,违法受惩原则。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采取常年申请,即时受理,集中评定方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电子商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电子商务及关联业务的法人单位;

2.拥有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必需的办公、经营场所以及设备、资金、团队等;

3.有电子商务应用业绩,诚信守法经营;

4.按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整有效。

第七条 申请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必要的网上经营资质证明;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电子商务应用业绩、网络设备情况)、场所证明等;

4.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八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程序:

1.申请。拟申请认定的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2.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复核。省直管县(市)初审后直报省商务厅。

3.评定。省商务厅组织评审,提出认定名单并公示,颁发统一印制的“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证书”。

第九条 已通过认定的企业组织机构、经营业务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业务变更等),应在变化后一个月内按原申请程序向认定受理机构报告,经确认和公示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未按要求报告和报告后经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其原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其官网和经营网页上注明认定号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配合电子商务统计、信用监测等工作。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纳入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库,择优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不良记录,直至取消其认定。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侵权、售假、严重损害网络消费者和客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3.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不接受依法监管,并拒绝整改的;

4.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

被取消认定的企业,受理机构两年内不再接受其重新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开封市商务局    2015-12-1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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