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 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县直各单位。
(二)主要目标
1. 利用外资目标。
2. 利用县外资金目标。
3. 大项目目标(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数)。
4. 出口创汇目标。
5. 入驻县工业基地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目标。
6. 招商引资基础建设目标(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充实招商引资队伍,完善招商引资设施,党政主要领导实行三分之一工作制,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
(三)制定原则
乡镇根据总人口、财政收入、经济实力和所处位置等因素进行分配,县直单位根据单位性质、承担重点项目情况和财政供给人员数进行分配。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目标办、县商务局提出目标分解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确定后下达。
(四)考核办法
1. 实行百分制考核。
乡镇总基分为100分。引进县外资金目标40分,入驻县工业基地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目标20分,引进外资目标10分,大项目目标10分,出口创汇目标10分,基础设施建设目标10分。
县直单位完成引进县外资金目标为100分。
2. 计分办法。
完成目标,按该项基分计分;完不成目标不得分。
3. 加分办法。
(1)每超额引进外资5万美元,加1分。
(2)超额完成利用县外资金目标的,每超额10%加1分。
(3)每超额完成一个入驻县工业基地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加20分。
(4)每超额完成一个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加5分,每超额完成一个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加20分。
(5)每超额实现直接出口创汇5万美元,加1分。
(五)考核依据及认定
1. 对利用外资目标的考核,以商务部门批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境外汇款凭证、设备进口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可方式给予确认。
2. 对利用县外资金目标的考核,以合同、营业执照、汇款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购买发票、考核单位实际调查、测算和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确认。
3. 对大项目目标、入驻县工业基地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目标的考核,除提供上述依据外,还要通过到被考核单位实地察看具体项目予以确认。
4. 引资兴办科技项目,凡被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科技项目的,考核利用县外资金目标时可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20%计算。
5. 引资兴办农业开发、工业加工、商贸流通和市场建设项目的,目标考核时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6. 引资兴办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目标考核时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7. 计划外争取到的国内外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的,考核目标时按150%计算。
8. 引进的无息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期为1年的,考核利用县外资金目标时按20%计算,每多使用1年,计算时增加10个百分点,直至100%。
9. 引进偿还本息的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期1年的,考核利用县外资金目标时按实际引进资金数额的10%计算,每多使用1年计算时增加10个百分点,直至30%为止。
10. 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考核利用县外资金目标时,住宅项目按实际引资数额的30%计算;商业用房项目按实际引资数额的100%计算;商住综合开发项目,按照商住建设面积所占份额进行分别计算。
11. 计划外或工作范围外引进的政策性资金,可以抵占目标任务。
12. 老企业引进的合作项目,汇款凭证资金用途栏注明为投资款。属货款的一律不认定。
13. 新上企业以及扩建企业,原则上一次性进行认定,跨年度的由合作方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14. 一个项目有多家上报,造成争议的,要归原项目的直接谈判人、引进人。
15. 计划外争取的上级资金、项目,报送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双方结合认定,但不能一个资金项目重复认定。
(六)考核的组织
招商引资目标的考核,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具体实施。每月汇总上报,每季度考核督查(坚持五查五比,即:查外出人员,比重视程度;查落地项目,比招商实效;查进账资金,比合同履约;查项目进度,比工作效率;查企业规模,比项目大小),考核督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排出位次,年终全面考核总评。
二、奖惩办法
(一)奖励
1. 对责任单位的奖励。
对责任单位根据考核计分进行排序。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计分排在前八名的乡镇、前二十名的县直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第一名的乡镇,党委书记推荐为副县级干部人选,乡镇长作为党委书记人选,并各奖现金3万元,分管副职享受正科级待遇,主管的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并各奖现金1.5万元;对第二、第三名的乡镇,党政正职各奖现金2万元,分管副职奖现金1万元,记三等功一次;对第四名至第八名的乡镇,党政正职各奖现金1万元,分管副职奖现金5000元,通令嘉奖一次。县直单位招商引资项目奖设8名,引资金额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对招商引资项目奖前二名的党政正职各奖现金2万元,分管领导奖现金1万元,记三等功一次;对招商引资项目奖第三至第八名的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各奖现金5000元。争取上级计划外资金奖设12名,争取到资金必须在五县属最多,低于300万元以下不予考核。对争取上级计划外资金前二名的党政正职各奖现金2万元,分管领导奖现金1万元,记三等功一次;对第三至第十二名的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各奖现金5000元,通令嘉奖一次;
2. 每年从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招商引资人员中评选出若干名先进个人,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各奖现金2000—5000元。
3. 表彰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4. 调整提拔乡镇、县直单位的主要领导,须报送由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招商引资政绩材料。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组织部门在选拔干部时优先使用。
5. 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村党支部书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政治上重用,经济上重奖。
6. 奖励资金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惩罚
1. 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其它目标的评先,单位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
2. 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的最后一名乡镇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县直单位的最后一名党政一把手,定为不称职干部。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原制定的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