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手机招商网 | 移动客户端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集中抓好的重点工作〉的通知》(冀发〔2015〕15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发布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预警信息的通知》(冀民〔2015〕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这次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把握5个原则:一是农村低保标准同当地扶贫线相统一的原则;二是农村低保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是农村低保标准同低保动态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农村低保标准同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相协调的原则;五是农村低保标准同上级要求相一致的原则。

二、调整标准

参照河北省2008年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及低保标准与全


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要求,这次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峰峰矿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安市、涉县、邯郸县调整为3240元/年,磁县调整为3096元/年,其他县调整标准不低于2800元/年。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将这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作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迅速行动,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按时限完成。

(二)做好低保核查认定。各县(市、区)要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等相关程序,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现有保障对象,要按照调整后的新保障标准重新审查核定,据实计算家庭收入,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市、区)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要根据本地低保资金需求,足额列支当年财政预算。要做到低保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严格执行调标时限要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要严格按时限要求,各县(市、区)要在11月底前完成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工作,12月10日前将调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反馈。调整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

(    2015-12-14)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评论
经典案例
市州观察丨截至11月,绵阳签约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61个 ..[详情]
山西政银企携手再给实体经济注入“稳定剂”[详情]
2023襄阳·中国旅佬大旅游联合体文旅推介会召开[详情]
爽爽贵阳,“京”喜相见--爽爽贵阳秋冬新玩法推介会在京举行[详情]
2个月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10个 渌口区掀起招商引资新热潮[详情]

用户指南

安全保障

会员服务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动态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5中国区域经济招商网 河北绿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www.zgzhaoshang.com)版权所有 冀ICP备20230378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