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及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市级储备粮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局和财政局备案。 |